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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出台 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的运行和监管

发布日期:2008-09-18 03:39:37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2008年4月2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自6月1日起施行。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并结合近年来证券会对证券公司的综合治理经验,《条例》对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做了明确的规定,另外,《条例》明确禁止挪用客户资产,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条例》的施行有利于规范证券公司的运行和监管,促进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明确证券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 《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资格做了详细的规定,另外,《条例》还明确,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管理机构成员必须为高级管理人员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设立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等行使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职权的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其名称、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该机构的成员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制度,《条例》一方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聘任、选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而在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监管方面,《条例》规定,当证券公司出现经营管理混乱、违法违规等情形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证券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明确证券公司业务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 《条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为出发点,重点规定了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和融资融券等主要业务的规则和风险控制措施。从账户实名、持股分散、规模控制等方面,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进行了规定;从账户报备、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禁止保本保底、对有关账户的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等方面,对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做了规定;从账户开立、融资融券比例、担保品的收取、逐日盯市制度等方面,对融资融券业务做了规定。 ◆证券自营业务的帐户应当实名 为防止账外经营,《条例》除了规定证券公司应将客户资产交由第三方存管外,同时还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账户管理、信息报送、监管措施等做了三方面的规定。其中明确,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使用实名证券自营账户,并应当将其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保护客户资产 为杜绝证券公司挪用资产,根据《证券法》确立的原则,《条例》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存管和托管制度、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的性质,还对交易信息、资金信息的寄送、查询做了具体规定。 ◆加强证券会监督职能 严厉查处证券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月度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中的一些重要报告应当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在年度报告、月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以及与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对证券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对违法的机构和个人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有权采取一些强制性监管措施,如: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等。 摘自《法制快讯》第15期(发布时间:200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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