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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

发布日期:2008-09-18 03:39:05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六个规章的决定(2008年1月29日商务部令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法〔2007〕20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本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商务部2008年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并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等4个部门规章(见附件1),宣布《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等2个部门规章失效(见附件2)。 附件1:商务部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 1 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对外经济贸易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令1991年第1号 1991年8月29日 2 对澳门地区开展普通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1998〕外经贸合发第430号 1998年7月27日 3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0号 2001年12月31日 4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2004年12月30日 附件2:商务部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 1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3年第1号 2003年1月31日 2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商务部 商务部令2003年第10号 2003年12月7日 (发布时间:2008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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