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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体现政府在救灾中的特殊主导性

发布日期:2008-09-18 03:38:55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2007年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该法于2007年11月1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实施后不久,我国就面临了两场罕见的自然灾害--2008年初的雪灾和刚刚发生的四川大地震,这两场灾难在全方位地检验着一个日趋强大的中国,当然也在检验着我们逐渐完备起来的法制体系,尤其是刚刚诞生不久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面对5•12这场特别重大的地震灾害,从法律的角度上我们该如何认识这次政府的应急行为,又该如何看待政府在救灾中的特殊主导性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抗灾应急是一种民事应急行为,它需要政府尽一切可能采取积极的措施对社会各界进行广泛的动员。民事应急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比较小,相反鼓励政府的一切积极性的行为,这与在正常时期限制、约束、规范政府权力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政府的自主性、自由度要相对大一些。 其次政府在处置突发公共危机的时候需遵循基本的,或者是必要的原则。首先是平等救助原则,即公众和社会成员有平等、不受歧视地享受政府救助的权利。因为从权利的角度上讲公民有权获得平等的救助,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况会很复杂,这与政府的救助能力和各种客观因素有关。比如说道路交通状况、通讯电力受损情况、天气原因等都可能决定实施救助的范围和顺序。 需要遵循的第二个原则是比例原则,即政府在履行救助义务的时候,所实施的措施和救助的要求要基本适应,要形成适当的比例关系,不能不急,但也不能过度,不能无限制地随意扩大法律规定的应急权力。这一点也很重要,毕竟在重大灾难面前,全体人民都会自觉地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地支持和信赖政府,从而形成巨大的力量,政府要珍视这种力量。 应急救助是一个过程,首先是事前的预防、预报、预测和预警,其次是危害发生时的处置措施,最后是事后的恢复和重建工作。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是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对政府加以规范的。 文件连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http://www.chinacourt.org/flwk/show.php?file_id=120877) (发布时间:2008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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