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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次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发布日期:2014-01-05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有2项属于保密项目,按规定另行通知)。另建议取消和下放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中提出的涉及法律的16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已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了相关法律,现一并予以公布。

本次取消的审批事项中包括以下5个商务部审批事项:

 

34

钨、锑生产企业出口供货资格审批

商务部

《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1号)

取消

35

在华外国商会审批

商务部

《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6号)

取消

36

援外项目有关事项审批

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37

国家边销茶储备库(点)审批

商务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取消

38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批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

 

详细内容见:http://www.gov.cn/zwgk/2013-12/10/content_2545569.htm

 

 

(来源:2013年12月10日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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