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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鼓励发展首店首发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0 15:15:07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各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协作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2023〕4号)、《广州市关于大力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工作意见》和《广州市促进消费提档升级若干措施》(穗商务函〔2023〕6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快发展广州商贸业品牌首店首发经济,打造国际国内品牌集聚地和孵化地,进一步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和消费业态创新,提升广州消费繁荣度、商业活跃度和国际知名度,助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鼓励发展首店首发经济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月9日


  

广州市鼓励发展首店首发经济的若干措施


  为落实广州市关于大力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工作意见和广州市促进消费提档升级若干措施,加快广州商贸业品牌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构建广州消费结构升级新引擎,推动“千年商都”焕发新活力,着力将广州打造成国际国内品牌集聚地和孵化地,进一步激发时尚消费、品牌消费,制定本措施。

  一、搭建全方位平台,助力首店选址

  (一)对有选址需求的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广州首店的国际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由商务部门进行选址指导服务或对接商业设施运营方;优先引导品牌首店入驻“5+2+4”国际知名商圈。(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二)结合城市地标性建筑和岭南特色的城市景观,打造一批首店品牌、新品集中展示和发布的地标性载体。(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加快培育首店首发

  (三)鼓励商业设施运营方、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等第三方开展投资促进和招商推介活动,加大品牌首店招商引进的力度。对成功引进品牌首店,且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设施运营方、街区运营管理机构等择优给予奖励,每新引进1家品牌首店奖励不超过10万元,每年同一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四)对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穗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华南首店、广州首店的国内外品牌企业给予支持,开设首店的租金和装修总成本不低于1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成本20%、最高300万元,分档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五)对签订2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开设的国内外品牌独立法人性质各类门店升级为品牌旗舰店的,且上年度营业额不低于500万元、装修总成本超过20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实际投资成本20%、最高200万元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六)鼓励国内外品牌、商业设施运营方、知名媒体、策划咨询机构等,在穗开展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新品发布、首秀等活动,对活动主办方投入的活动场租和场地搭建总费用超过50万元的,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核定总费用30%、最高100万元,分档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七)对在广州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营销总部的首店品牌所属企业或授权代理商,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本市总部经济政策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八)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国内外首店首发品牌所属企业,为其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落户及子女入学等提供协调和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各区政府)

  三、完善配套服务,营造首店首发产业氛围

  (九)鼓励首店品牌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商品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海丝博览会、广博会以及广州国际时尚产业大会、广州设计周、广州国际购物节、广州国际美食节、直播电商节(中国广州)等品牌展会、活动,鼓励活动主办方或组展单位对品牌新品发布活动提供便利或对展场费用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协作办,各区政府)

  (十)鼓励引进首店新品发布、传媒传播、营销策划、中介经纪、培训咨询等国内外知名专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协会、企业、产业优势,探索建立由品牌渠道方、品牌运营商和专业服务机构、商协会等组成的首店首发经济发展联盟。(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十一)鼓励利用标志性建筑的户外广告或外立面、公交地铁广告进行促进首店首发氛围营造,鼓励招商企业、机构等利用自有物业为首店品牌、首发新品提供宣传推广的便利或优惠。拓展主流媒体、自媒体等多元宣传渠道,营造宣传氛围,提升首店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知晓度。(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四、集合政务服务,优化首店首发营商环境

  (十二)对品牌在首店入驻、开业及新品发布中所涉及的规划建设、项目选址、消防、登记注册、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食品经营、城市管理、商演、广告设置等事项实施“一窗受理”、靠前服务,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

  (十三)提升品牌新品通关速度,实施进口商品检验结果采信制度。(广州海关、黄埔海关)

  (十四)在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架构下建立市相关部门、各区参与的推进首店经济发展联系机制,各区可参照建立相关工作联系机制。(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五、细化政策实施,形成首店首发促进机制

  (十五)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如首店首发评价指标等),梳理首店品牌、首发活动各级意向招引名录。组织专家学者、行业商协会、第三方机构等,综合考虑品牌影响力、市场流量、经营状况等因素,对品牌首店首发进行综合评估,不断优化促进首店首发经济发展政策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政府)

  (十六)鼓励各区通过城市更新、改造提升传统商业街区、盘活社区商业资源等方式,加快培育引进国际首店、国潮首店、老字号首店、时尚品牌首店、特色首店等。鼓励各区参考本措施,制订出台辖区支持首店首发经济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商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其他

  (十七)符合本措施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若同时满足广州市多个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不得重复获得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以上”的数额均含本数。

  (十八)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解释。

  附:相关概念说明

  

  

相关概念说明

  1.亚洲首店:国内外品牌在亚洲范围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同品牌创新业态或模式的首店),同品牌须在除亚洲外的其他大洲开设有实体门店。

  2.中国(内地)首店:国内外品牌在中国(内地)行政区域(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同品牌创新业态或模式的首店),同品牌须在除中国内地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开设有实体门店。

  3.华南首店:国内外品牌在华南地区(广东、广西、海南,不含香港、澳门)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包括同品牌创新经营业态或模式的首店),同品牌须在除中国华南地区以外的省开设有实体门店。

  4.广州首店:国内外品牌在广州行政区域内开设的首家实体门店。

  5.旗舰店: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含)且超过广州市同品牌其他实体店,商品类别涵盖该品牌一级目录下所有类别的实体门店。

  6.“5+2+4”国际知名商圈:《广州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展规划(2022-2025)》、《广州市重点商业功能区发展规划(2020-2035年)》构建的重点商圈体系,即天河路—珠江新城、长隆—万博、金融城—黄埔湾、白鹅潭、广州塔—琶洲,北京路—海珠广场、上下九—永庆坊,广州北站—白云机场、广州南站、南沙湾、广州东部交通枢纽等重点商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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