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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2-04-16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外经贸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决策部署,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精神,把握后金融危机时期的重要机遇,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和企业国际化战略,现就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坚持面向世界、融入全球,以国际视野把握外经贸工作和企业发展的战略方向,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实施更高层次的“走出去”战略,拓展外部发展空间,有效参与全球经济格局变革和国际产业重组,显著提升我省企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加快外经贸发展方式转变。

(二)发展目标。扩大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境外企业数量及境外资产、境外收入、境外人员数量快速增长,跨国经营水平和境外投资质量效益显著提升,形成一批国际化的自主品牌和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育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本土跨国公司,推动境外投资从以设立境外一般贸易机构为主向完善境外产研销链条转变,从以价值链中低端环节为主向技术、人才、品牌等高端环节转变,加快形成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本土跨国公司互促互补、共同发展的格局。到2015年,全省累计对外直接投资额达200亿美元以上。年销售收入超200亿美元(其中境外收入达到一定比例,下同)的大型本土跨国公司到2015年达到2-3个,到2020年达到10个。

二、充分发挥政府宏观指导和协调服务作用

(三)加强宏观指导和战略规划。研究制订促进跨国经营、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实施。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将政策性金融机构等重点服务机构纳入联席会议,加快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外经贸、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等相关部门要将推动跨国经营作为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战略方向,加强指导和支持,抓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各地级以上市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走出去”和“引进来”协调发展。

(四)加强投资指引和环境创造。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及时发布国别投资合作指南、投资产业指引、投资障碍或风险分析报告等信息,及时制定和发布我省境外投资产业导向政策,广泛宣传国外优惠原产地政策,引导企业更好地统筹谋划,选准国别、产业、时机和方式,科学稳健地开展跨国经营。密切配合高层互访,用好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等机制,健全地方多双边投资合作促进机制。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和商务机构的沟通衔接,消除市场准入障碍,强化投资权益保护,为境外投资企业在所在国争取更加便利的投资条件。加快在境外投资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设立投资贸易促进机构。

(五)完善企业跨国经营统计和考核体系。建立科学的企业跨国经营统计制度,开展本土企业(即母公司工商登记和税务注册均在我省,在省内运作并向我省缴纳主要税费,其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51%以上〉为中国公民、法人的企业,下同)跨国经营情况调查,定期公布本土企业跨国经营指数排行,分类实施激励措施。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将促进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考核内容,并把培育大型本土跨国公司的任务分解到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珠三角地区各市要结合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率先建立当地促进跨国经营、培育本土跨国公司的目标考核机制。

(六)设立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外经贸、外事、侨务、港澳、贸易促进、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出入境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单位和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促进境外投资的工作合力。依托外经贸服务平台,建立由上述部门和机构共同组成的“广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平台”,以一站式窗口加网上服务的形式,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政策咨询、风险评估、融资服务等全流程服务。外经贸部门要适应推动对外投资合作发展的需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牵头协调作用。

三、推动“走出去”企业做大做强

(七)培育壮大跨国经营市场主体。在有跨国经营需求并具备一定规模实力的本土企业中,选择一批企业纳入计划予以重点扶持,引导企业加快制定实施品牌、资本、市场、人才、技术国际化战略和跨国经营发展计划。加强对企业跨国经营的分类培育。实施面向中小型企业跨国经营的“增速型”成长激励政策,对在一定时期内跨国经营指数明显提升,境外资产、收入和人员发展速度快的中小型企业予以扶持。按照突出重点、扶优扶强的原则,实施发展本土大型跨国公司的“规模型”激励政策,对跨国经营指数在全省前100名以内、销售收入达到50亿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重点联系和支持,将其中前30强作为本土大型跨国公司的重点培育对象。

(八)支持企业开展多形式多领域的跨国经营。支持企业通过跨国并购取得境外专业厂家、品牌、技术和营销网络。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收购研发机构,通过境外科技创新带动国内产品和技术升级。支持企业建立境外生产加工基地,适度转移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环节及富余产能,利用境外生产要素实现原产地多元化。鼓励有条件的外贸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向产研销一体化的跨国公司转型。支持企业投资开发境外资源能源,加快建立一批境外资源能源及农林牧渔基地。支持企业发展境外营销网络,创新国际营销模式,加速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对外投资。支持企业以特许经营、bot、项目融资等方式开展国际工程承包。

(九)提升企业跨国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引导企业加快完善以现代企业制度为核心、与国际接轨的跨国经营管理体制,形成适应国际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境外分支机构的治理结构,强化决策和财务监管,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指导企业加强项目前期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过程监控和风险分担转移预案制定,完善投资和管理风险防控机制。支持境外投资企业实施“本地化”策略,利用好当地的政策、资金、管理人才,履行好在当地的社会责任。

(十)提升境外企业集群化发展水平。在推进现有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境外投资发展需要,研究在重要的投资意向区继续规划建设一批境外经贸合作区,积极向所在国争取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入园集聚发展。在境外重点市场规划建设一批广东商品销售和物流中心,提高“广货”境外销售的规模化、集聚化、品牌化水平。充分发挥省属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在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中的领军作用。支持华为、中兴、格力、美的等大型本土跨国公司带动省内中小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支持各类企业通过契约、协议等形式结成风险共担的“走出去”联合体或战略联盟,增强规模优势,共同开发市场。

(十一)发挥毗邻港澳的独特区位优势推动“走出去”。支持我省驻港澳企业充分发挥多年积累的国际经营经验和人才、管理等优势,将经营业务向海外市场延伸,并为省内企业“走出去”提供协作和服务。重点支持粤海、越秀、深业、南粤等基础较好的驻港澳企业积极开拓海外市场。支持省内企业到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与港澳企业联合,依托港澳的配套环境、国际网络走向世界。

四、简化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核准手续

(十二)简化境外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所属企业,设立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办理手续;省属企业设立上述境外企业的,由省外经贸厅办理手续。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后办理用汇等相关手续。限额以上设立境外企业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经贸、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简化核准程序,与外汇管理部门加快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商业银行、海关、外事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企业境外投资便利化。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简化境外投资企业人员出国(境)手续。简化跨国经营企业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支持因项目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企业人员申请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根据申请优先原则为我省大型跨国公司培育对象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企业可自行决定外派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工作所在地(不含港澳地区)的长期居留证、配偶和未成年人随行的申请。对需要在省内公司总部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籍人士,符合条件的可适用外国人就业和居留、外国专家管理和“南粤人才绿卡”等制度规定的最优惠政策待遇。对国有企业因公内派驻港澳企业的人员,首次派出驻港澳工作申请期限最长可至4年,期满后每次申请延期最长期限由1年增至2年。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可继续办理公务赴港澳手续。对在港澳地区经营业务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经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后,可循因公渠道办理人员临时或多次赴港澳手续。

五、强化对企业跨国经营的财税政策支持

(十四)加大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对外投资合作的鼓励政策,积极支持企业申请国家相关专项扶持资金。通过整合现有外经贸发展资金和新增部分省级财政资金,扩大“走出去”专项资金规模,从2012年至2014年每年安排2亿元扶持跨国经营和跨国公司的重点项目,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的前期费用、启动资金、贷款利息、保费以及对企业的分类激励。列为培育对象的省属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可按程序申请增加资本金及省属企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视财力情况按规定给予扶持。各地可视本级财力及企业跨国经营实际情况,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五)创新“走出去”中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主导的境外项目投资体系。对规划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广东商品销售中心等境外投资公共服务平台,探索以竞标和财政资金竞争性扶持方式相结合,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并择优确定建设主体。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面向企业境外投资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变事后补贴为事前参与孵化,当前重点与中非发展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基金合作,共同设立支持我省企业到非洲、东盟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完善财政奖励、补贴等手段,推动我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参与企业境外投资。

(十六)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服务。发布统一规范的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指南,加强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税收辅导。准确计算企业境外投资所得和应纳税额,依法落实企业境外业务盈亏弥补及税收直接、间接饶让抵免等政策。对境外投资企业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投资的货物,按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需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按规定及时办理。支持企业在境外投资经营遭遇税收争议或歧视待遇时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六、强化企业跨国经营的融资增信政策支持

(十七)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充分发挥涉外政策性银行对境外投资的独特促进作用,支持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增加我省中长期外汇贷款、购并贷款、“两优”贷款等贷款额度,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和合理贷款期限。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的国别规划和跨国规划衔接,争取承担开发性金融投资项目。加强与中非发展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基金合作,促进其对我省赴非洲或东盟投资企业独立参股、跟进投资、捆绑信贷、融资担保。支持商业银行拓展境外业务和离岸业务,以金融国际化服务和支持投资国际化。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境外投资信贷产品和服务,支持本土跨国公司总部及其境外分支机构贷款,推进境内外资产抵押、境外产业链融资等产品创新。探索建立政企银三方联动、支持重点企业融资的新机制,以及银企联动、共同参与重点项目的新型业务模式。支持跨国经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以及加快境内外上市步伐进行直接融资。

(十八)强化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增信服务。探索创新企业“走出去”增信方式,以第三方担保、保险、信用准备金等方式增强企业融资能力。支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保险机构为企业提供境外投资项目保险和贷款担保,提升企业信用等级。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扩大保险范围,提供支持企业境外投资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积极引导企业对境外投资项目投保,并给予一定的保费支持。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境外投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根据境外投资发展需要,统筹安排部分资金引导设立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牵头、企银担多方联动的广东省企业“走出去”担保资金。共同培育发展本土的信用评级中介组织,逐步健全跨国经营企业信用体系,支持企业以国内信用为境外业务提供担保。

(十九)推进企业跨国经营结算和资金调拨便利化。积极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试点,支持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与投资人民币结算,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支持银行积极发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为跨境人民币贷款提供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争取开展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更好地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的资金清算、订单管理等功能。强化境外投资的外汇收支服务,简化企业和银行操作流程。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可自主决定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支持企业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和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支持大型本土跨国经营企业申请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提高汇率风险管理能力。

七、加强企业境外投资服务保障

(二十)完善境外投资风险防范和安全保护公共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境外人员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完善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配合国家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及人员转移、资产保全等工作。按照《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要求,指导企业构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工作层级管理体系,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在完善企业内部防控机制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公共保障机制,形成多方共担、有序转移、风险可控的格局,引导企业用好境外投资保险、境外劳务保险等避险工具。

(二十一)大力培养和引进跨国经营人才。通过合作办学、专业培训、实岗锻炼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组织“走出去”国际人才交流活动,加大对境外专门人才的招聘力度。充分发挥省引进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开通引进境外专门人才绿色通道。鼓励企业用好cepa、ecfa相关协议,引进港澳台地区国际经营人才。做强我省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引进跨国经营管理人才提供服务。

(二十二)加强法律和知识产权保护与服务。培育发展面向企业境外投资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和知识产权服务。加强与境外法律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逐步完善境外法律支援体系。完善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审查制度,防止知识产权纠纷。健全知识产权境外维权和应对机制,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维权,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二十三)加快完善企业“走出去”中介服务体系。依托国家涉外政策性金融机构数据收集渠道和技术分析手段,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级、行业风险分析、国别信息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等服务。培育面向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机构,鼓励服务机构“走出去”设立境外服务站点,加强信息、法律、维权等境外服务。充分发挥海外侨商组织和其他华人华侨组织的作用,统筹利用贸促机构境外办事处、境外广东商会、双边企业家理事会及国际商事调解、仲裁机构等组织和网络,为我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便利服务。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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