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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与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发布日期:2009-03-31 09:18:45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第一章   合作目的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广东省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下称“乙方”),携手合作,就共同促进广东外经贸发展,推动广东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和招商引资业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   合作原则

第二条  平等自愿、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促发展。

合作内容

第三条  政策研究。为了促进广东对外贸易的发展、“走出去”战略的落实和外向型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乙方配合、协助甲方制定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为甲方制定外经贸政策特别是融资政策提供信息。

第四条  项目合作。双方可就有关项目融资进行协作,经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项目,乙方优先安排项目调研、评审工作。

第五条  培训互动。双方联合开展政策、经济、贸易、金融以及管理、行业技术等领域培训合作。

第六条  信息交流。双方建立日常信息交流平台,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以及企业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交流。乙方利用海外经营机构和代理行网络广泛的优势,为广东企业提供有关国家国情、政策、项目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甲方提供的支持

第七条  信息互动。提供外经贸合作项目、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情况及融资需求等信息。

第八条  项目推荐。筛选优质项目优先向乙方推荐,并在乙方开展有关业务过程中给予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与培训。

第九条  关系协调。指导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和重点外经贸企业与乙方建立长期稳定的金融合作关系,协调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与乙方合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乙方提供的支持

第十条  资金支持。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的信贷规章制度和信贷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在2009年将提供100亿元中长期贷款,累计投放100亿美元贸易融资的金融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互动。为甲方提供相关的金融政策信息,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领域的行业分析、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金融服务。

(一)提供与进出口贸易和工程项目相关的信用证、托收、汇款、外汇保函、保理、福费廷等方面的配套金融服务。

(二)提供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

(三)提供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服务。

(四)为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展国际银团贷款、境外贷款等业务提供财务和发展顾问服务。

第六章   支持领域

 第十三条 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战略,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有利于广东外经贸发展的项目原则上均属双方合作领域,主要包括:

(一)广东省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含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

(二)广东省出口生产基地建设、企业境外投资项目;

(三)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第七章   合作机制

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同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双方高层领导,联席会议下设合作办公室,双方同意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此外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双方愿意遵守联席会议就合作事宜做出的各项决定。联席会议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在本合作机制框架内协调和推进双方业务合作事宜;

2、确定新的合作方向和重点领域;

3、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十五条  合作办公室。合作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协调部门,负责信息交流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督促落实有关合作事宜。甲方指定规划财务处,乙方指定国际业务部负责本合作机制有关具体合作事项的联络工作。

第八章  保密

第十六条  双方承诺将严守对方业务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协议以外第三方提供对方任何有关合作业务的资料、信息及双方合作细节。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反映合作双方对支持广东外经贸发展战略的共识和意向。

第十八条  合作双方同意就未尽事宜进一步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合作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合作双方各执两份,与正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自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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