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与中国银行 广东省分行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广东省经济发展的新要求,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下称“甲方”)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下称“乙方”),本着优势互补、共促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共同促进广东外经贸发展,推动广东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和招商引资业务,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原则
(一)平等自愿。双方本着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的良好愿望,自愿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二)互利共赢。双方在本合作机制框架内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互惠互利,实现共赢。
(三)资源共享。双方就外经贸政策法规、企业和项目信息、数据统计等方面的信息进行资源共享。
(四)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双方的优势,加强合作与交流,提高各自的工作运行质量和水平。
(五)共同进步。共同努力完善合作机制,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实现共同进步。
二、合作重点及内容
(一)合作重点
甲方和乙方的合作通过政策引导和金融支持相结合,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和方式,共同搭建合作平台,以促进广东省外经贸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
甲方作为外经贸主管部门,指导广东省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和重点外经贸企业与乙方建立长期稳定的金融合作关系;协调各地外经贸管理部门与乙方合作的重大事项;在乙方开展有关业务过程中给予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与培训,提供外经贸合作项目、重点进出口企业的情况及融资需求等信息。
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的金融政策信息;研究和出台针对广东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对外投资合作和招商引资业务的金融产品,利用融资优势,为广东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利用专家优势,为广东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二)合作内容
1、政策研究。为了促进广东对外贸易的发展、“走出去”战略的落实和外向型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乙方配合、协助甲方制定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为甲方制定外经贸政策特别是融资政策提供信息。
2、项目合作。双方可就有关项目融资进行协作,经甲方向乙方推荐的项目,乙方优先安排项目调研、评审工作。
3、培训。双方联合开展政策、经济、贸易、金融以及管理、行业技术等领域培训合作。
4、信息交流。双方建立日常信息交流平台,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产业政策、重大改革、政策法规以及企业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交流。乙方利用海外经营机构和代理行网络广泛的优势,为广东企业提供有关国家国情、政策、项目等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精神,甲方筛选优质项目优先向乙方推荐,并在乙方开展有关业务过程中给予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与培训;乙方在2009年将累计投放至少等值120亿美元的融资(以后年度另行商定),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贷政策,对广东省企业进出口贸易及“走出去”的外经贸活动给予以下支持,并对甲方推荐的企业和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一)资金支持,包括贸易融资、短期贷款、短期循环贷款与中长期贷款。
(二)提供相关国家信息、境外贸易及工程项目信息以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领域的行业分析、风险评估等服务。
(三)为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开展国际银团贷款、境外贷款等业务提供财务和发展顾问服务。
(四)提供与进出口贸易和工程项目相关的信用证、托收、汇款、外汇保函、保理、福费廷等方面的配套金融服务。
(五)提供汇率、利率风险管理等金融衍生工具服务。
(六)提供对国外客户的资信调查服务。
四、支持领域
符合国家外经贸发展战略,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有利于广东外经贸发展的项目原则上均属双方合作领域,主要包括:
(一)广东省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含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等;
(二)国际合作,包括与外国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的合作项目;
(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及其配套领域项目,以及关系国家经济外交战略的重大工程项目;
(四)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
(五)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
(六)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
(七)开发和引进境外矿产资源、能源、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等项目。
五、合作机制
双方同意建立有效的组织、协调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同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组成人员为双方高层领导,联席会议下设合作办公室,双方同意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此外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双方愿意遵守联席会议就合作事宜做出的各项决定。联席会议的职责和权限包括:
1、在本合作机制框架内协调和推进双方业务合作事宜;
2、确定新的合作方向和重点领域;
3、其他重大事项的处理。
(二)合作办公室。合作办公室为日常工作协调部门,负责信息交流和组织协调工作,并督促落实有关合作事宜。甲方指定规划财务处,乙方指定公司业务部负责本合作机制有关具体合作事项的联络工作。
六、保密
双方承诺将严守对方业务秘密,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协议以外第三方提供对方任何有关合作业务的资料、信息及双方合作细节。
七、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仅反映合作双方对支持广东外经贸发展战略的共识和意向。
(二)合作双方同意就未尽事宜进一步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合作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合作双方各执两份,与正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四)本协议自合作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五年。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