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法〔2011〕1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外经贸、教育、科技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根据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为加快培养服务外包人才,提升我市服务外包产业人员素质,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现将《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外经贸局 市教育局 市科信局 市人社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在广州市具备有关办学或培训资质和条件,从事软件和服务外包相关技术人才项目培训的社会专业培训机构、企业设立的可面向社会服务的培训机构以及高等或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定制培训机构。
第三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教育局、市科信局、市人社局实施。
第四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由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的办学或培训资质;
(三)具有开展国际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经验,承担的培训项目原则上为非赢利培训。上一年度开展相关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项目的人数在100人以上(人均培训在200课时以上),经过培训的学员须有60%以上就业于软件或服务外包企业;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教学体系。有明确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办学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服务外包教学和科研能力,有服务外包相关专业的培训教程体系和实训体系;
(五)在广州地区具备与培训计划相适应的的固定教学场所和教学专用软硬件设施,培训场所应符合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安全规程;
(六)具有稳定的服务外包相关专业专、兼职培训师资队伍,专兼职授课老师不低于10名(其中专职授课老师不低于5名);
(七)对受训人员的专业技能、外语水平和职业素养等有规范的考核制度;
(八)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财务核算真实清晰,且上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九)上年度无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
第五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提交材料:
(一)申报书;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办学相关资质证书或职业培训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受训学生名单、培训专业和就业情况;
(五)培训场地和设备情况;
(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制度和教学管理体系,课程体系和实训体系目录;
(七)师资队伍名单、职称及教学专业;
(八)已开展的培训情况报告(含对外交流合作情况、学员考核证书等材料);
(九)上一年度财务管理和财务状况材料;
(十)认定机构认为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每年办理一次。由市外经贸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的申报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在受理企业合格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完成认定工作。培训机构的申报和审核工作可由市外经贸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实施。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提交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外经贸局委托受理机构。
(二)审核
市外经贸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进行审议,确定拟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三)公示
市外经贸局对拟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在市外经贸局政务网站和广州市服务外包网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机构简况、培训情况等内容,公示期5个工作日。
(四)发布
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外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
第八条 已被认定为广州市软件和动漫人才培训中心(学院)优先列为“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
第九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与省、市、区(县级市)或示范区签署合作共建协议,参与省、市、区共建合作;
(二)参加全市服务外包产业供需对接计划,与合作企业签署共建协议;
(三)每年12月20日前将下一年度培训项目、培训方向、人员规模、企业意向、费用预算等报市外经贸局。
第十条 经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推荐申报国家服务外包资金培训支持;
(二)对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专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广州地区的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市服务外包扶持资金按培训人员数量给予培训机构一定数额的费用支持;
(三)对培训机构设立的公共培训服务平台等建设和运营费用,按照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扶持;
(四)其他服务外包政策。
第十一条 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扶持资金应专款专用。资金使用单位收到资金后,必须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每年3月30日前,市外经贸局对被认定的培训机构上一年度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受训人员获得资质证书情况、培训人才就业情况、委托单位评价情况、收费情况等组织检查。
第十三条 对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当年度服务外包资金不予安排,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检查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其认定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的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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