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科技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园区、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推动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快培育一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引导和带动我市企业积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制定“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界定
国际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系统操作管理、系统应用管理、技术支持管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需求管理、机构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服务、供应链管理)和知识流程外包服务领域的各类研发、设计、专业服务等。
第二条 认定条件
(一)以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作为主要业务和发展重点,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占企业营业收入40%以上;
(二)上年度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执行额达到30万美元以上;
(三)承接的服务外包业务具有年度连续性;
(四)企业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和软件出口信息管理系统自觉、及时和完整履行业务登记义务;
(五)企业守法经营。已通过上年企业年检(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上年联合年检)。近两年内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工商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规行为及没有发生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达到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服务外包合同、银行收汇水单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条 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申请。每年5月下发关于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的申报通知,企业填写“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表(附件1),企业盖章后随有关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或示范区管理部门;
(二)初审。各区(县级市)外经贸局主管部门或示范区管理部门在5月底完成初审,连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外经贸局(技术与服务贸易处);
(三)审核及认定。市外经贸局联合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进行审核,6月上旬完成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重点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外经贸局会同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解释
附件:广州市重点国际服务外包企业申报表
附件
注:营业收入: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通过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及转让资产所得到的收入。
服务外包合同额:指企业承接境内外发包方的服务外包业务合同金额。
服务外包执行额:指企业承接境内外发包方的服务外包业务已执行金额。
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额:指企业承接境外企业、机构、港澳台服务外包合同金额。
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额:指企业承接境外企业、机构、港澳台服务外包已执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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