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 萝岗区2014年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的扶持办法
穗开管办〔2014〕23号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2014年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的扶持办法》已经广州开发区管委会、萝岗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经济发展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萝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8日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2014年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市委十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保增长,改革创新促发展,着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全面推进发展,鼓励工业企业扩大生产,管委会、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扶持办法。对2013年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已在萝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2014年企业扩大生产进行扶持。
第一部分 支持现有工业企业扩大生产
一、支持2013年统计关系已在萝岗区的现有重点工业企业扩大生产,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一定比例进行扶持
对2014年产值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的工业企业,分三档进行扶持。一家企业同时达到三档扶持条件的,可同时享受三档扶持,扶持金额相加不超过1500万元。
第一档:
对符合下述条件的2014年产值2亿元以上企业(不含2亿元),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50%计算并一次性拨付扶持金:
2014年产值3亿元以上(不含3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1%以上(不含1%)且产销率达到80%以上(不含80%),或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1%以上(不含1%)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以上(不含1%);
2014年产值2-3亿元(不含2亿元,含3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加15%以上(不含15%)且产销率达到80%以上(不含80%)。
第二档:
(一)对产销率达到80%以上(不含80%)且2014年效率指标在10%以上(不含10%),且2014年产值比2013年增长达到以下比例的,可申请第二档扶持:
2014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不含50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不含10%);
2014年产值20-50亿元(不含2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不含15%);
2014年产值10-20亿元(不含10亿元,含20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不含20%);
2014年产值3-10亿元(不含3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25%以上(不含25%);
2014年产值2-3亿元(不含2亿元,含3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30%以上(不含30%)。
(二)第二档扶持金发放按照企业2014年效率指标大小,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并一次性拨付扶持金。
2014年效率指标在10%-20%(不含10%,含20%),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20%计算和拨付扶持金;
2014年效率指标在20%-30%(不含20%,含30%),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30%计算和拨付扶持金;
2014年效率指标在30%-40%(不含30%,含40%),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40%计算和拨付扶持金;
2014年效率指标在40%以上(不含40%),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的50%计算和拨付扶持金。
第三档:
对2014年产值2亿元以上(不含2亿元),产值同比增长1%以上(不含1%)且产销率达到80%以上(不含80%),2014年经济贡献比2013年正增长的企业,参照其2014年实缴堤围防护费10%计算并一次性拨付奖励金。
二、鼓励现有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扩大生产
对2013年及以前已在萝岗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2013年登记在册为规模以下且2014年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共1名,授予其萝岗区“年度成长贡献奖”(企业自行申报名单,由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统一表彰),一次性给予获奖者3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鼓励现有工业企业增资扩产
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通过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方式在原有地块和厂房上增加厂房面积,扩大生产(根据相关规定,工业企业在原有地块和厂房的基础上增加建筑面积的,不需再额外缴纳土地出让金)。由区经济发展局推荐增资扩产项目上区重大项目评审会议,经管委会、区政府审定并印发会议纪要后,区内相关部门对该增资扩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验收给予“绿色通道”,加快建设和投产。申请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等的工业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二部分 给予现有重点工业企业人员奖励扶持
一、设立萝岗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鼓励奖”和“突出贡献奖”
为奖励对萝岗区经济发展作出较大贡献或长期服务于萝岗区重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对2013年及以前已在萝岗区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工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授予萝岗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鼓励奖”或“突出贡献奖”并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相应级别)、生产主管、进出口主管、销售主管、财务主管、政府事务主管、行政主管、技术主管等,奖励名单由企业自行决定。
(一)奖励条件。企业需同时达到以下三个条件,其高级管理人员才可获得奖励:
1、2014年产值3亿元以上(不含3亿元);
2、2014产销率达80%以上(不含80%);
3、2014年产值比2013年增长达到本款第(二)点奖励标准所列标准。
(二)奖励标准。根据企业产值规模及增长贡献授予萝岗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鼓励奖”和“突出贡献奖”,“鼓励奖”给予每人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突出贡献奖”给予每人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鼓励奖”和“突出贡献奖”不可同时兼得:
2014年产值50亿元以上(不含50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1%-10%(不含1%,含10%)的;每家企业分配4个“鼓励奖”名额;若2014年产值增长10%以上(不含10%)的,每家企业分配4个“突出贡献奖”名额。
2014年产值20-50亿元(不含20亿元,含50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1%-15%(不含1%,含15%)的;每家企业分配3个“鼓励奖”名额;若2014年产值增长15%以上(不含15%)的,每家企业分配3个“突出贡献奖”名额。
2014年产值10-20亿元(不含10亿元,含20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1%-20%(不含1%,含20%)的;每家企业分配2个“鼓励奖”名额;若2014年产值增长20%以上(不含20%)的,每家企业分配2个“突出贡献奖”名额。
2014年产值3-10亿元(不含3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2014年产值同比增长1%-25%(不含1%,含25%)的;每家企业分配1个“鼓励奖”名额;若2014年产值增长25%以上(不含25%)的,每家企业分配1个“突出贡献奖”名额。
二、给予重点工业企业员工住宿、子女教育优惠
(一)优先解决重点工业企业员工住宿。我区统一规划建设员工宿舍,优先提供给区内重点工业企业员工居住。
(二)给予重点工业企业员工子女教育便利。对我区经济贡献较大的企业,其员工子女入读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区教育部门给予其相关便利和绿色通道。
第三部分 相关说明
一、本扶持办法涉及到的“产值”、“产值增长率”、“产销率”、“效率指标”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产值计算精确到万元,计算单位为人民币。“产值增长率”、“产销率”、“效率指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计算。
2014年效率指标=(2014年营业利润+2014年本年折旧+2014年应付职工薪酬+2014年对本区经济贡献)÷2014年工业总产值×100%。
2014年产销率=2014年营业收入÷2014年工业总产值×100%。
二、本扶持办法涉及到的“堤围防护费”、“经济贡献”等数据以财税部门数据为准。“堤围防护费”、“经济贡献”按入库期计算,不含补缴以往年度、在以后年度抵扣本年度相应的费用、因迟缴而产生的滞纳金。
三、给予个人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获奖者个人,或用于获奖者的培训费用、出差考察费用、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子女学费补贴等。
第四部分 审核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一部分第一条扶持申请条件的企业,区产值100强企业(以区统计局名单为准,下同),根据本办法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扶持申请,由区经济发展局根据区统计、财税部门数据审核发放资金;区产值100强以后企业根据本办法向企业所在街、镇提出扶持申请,由各街、镇根据区统计、财税部门数据初审后,报区经济发展局复核和发放资金。最终扶持金额计算精确到万元(舍去万元位后的尾数),计算单位为人民币。
二、符合本办法“年度成长贡献奖”申请条件的企业向企业所在街、镇提出扶持申请,各街、镇审核企业条件合格后把申请奖励人员名单交区经济发展局,由区经济发展局复核后,报管委会、区政府,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表彰对获奖者发放奖励金。
三、符合本办法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鼓励奖”和“突出贡献奖”条件的企业,区产值100强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区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奖励名单,区产值100强以后企业根据本办法向企业所在街、镇提出申请奖励名单,各街、镇审核企业条件合格后把申请奖励人员名单交区经济发展局,由区经济发展局复核后,报管委会、区政府,以管委会、区政府名义通报表彰。区经济发展局根据表彰对获奖者发放奖励金。
四、给予企业的扶持金和个人的奖励金由区经济发展局汇入企业基本账户,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缴纳税费和管理、使用扶持金。领取扶持金需缴纳的税费由企业和个人自行承担。
五、本扶持办法所需资金列入区经济发展局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
六、本办法只对2014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企业应在2015年5月31日前向区经济发展局或各街、镇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相关扶持和奖励于2015年公布2014年度相关数据后进行兑现。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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