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的通知
署厅发[2008]46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总署各部门:
最近,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党中央、国务院审势度势,对宏观经济政策做出正确的重大调整,研究出台了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部署了落实政策措施的七项工作,提出了四项实施措施。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保持我国进出口稳定增长,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总署研究制定了《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十项措施》),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贯彻落实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发挥海关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在当前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下,中央果断出台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有力保障,对于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防止出现大的起落,克服当前困难和保持长远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全国海关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精神,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国际经济环境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充分认识当前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部署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为国把关,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海关工作16字方针,以《十项措施》为着力点,坚定信心、真抓实干,切实抓出成效,充分发挥海关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二、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总署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十项措施》确定的主要内容,结合本部门的职责任务,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善配套措施,并加强督促指导。各直属海关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单位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并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深入调研,认真思考,进一步提高适应形势变化,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各海关单位尤其是总署各部门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调研,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收集信息,建立分析研判制度,更加自觉地研究经济形势、研判发展趋势,更好地适应形势的复杂变化。要打破固有的思想上、认识上的局限,加强对海关工作的总体思考和宏观掌控,及时调整、完善有关工作思路和措施,增强各项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适时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为海关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服务。
各海关单位贯彻落实《十项措施》情况,要及时通过政务信息渠道报署。
特此通知。
附件: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扩大内需
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
一、在有限监管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供海关通关便利,减少企业通关时间和成本
继续加大通关监管改革力度,进一步落实“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和应转尽转等通关便利措施;对于经确认拥有自助品牌、核心技术的产品和大型机械设备以及农轻纺等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以及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实行更加便捷的通关措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断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抓紧研究出台《海关保税监管货物流转管理办法》,实现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与口岸监管现场的联动通关;加快推进口岸“大通关”和“电子口岸”建设,方便企业办理通关业务。
二、实行担保通关,在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满足企业提高物流速度的需要
在企业提供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的前提下,采取先放后税等快速通关措施;企业提供银行担保确有困难的,经总署批准可以实施资产质押担保,对中央大型国企,可实行银行总担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税措施;是海关监管场所、运输企业及报关企业经营人等能够在依法承担义务的同时,享受相应的便利。
三、完善企业分类管理,是广大守法企业切实享受“守法便利”的好处
提高企业注册登记审核效率;缩短对a类、aa类企业企业评定时间,逐步向动态管理转变;切实落实《企业分类管理措施目录》中明确的a类、aa类企业提供提前申报、预约报关、门到门服务、适用较低查验率、优先办理货物申报和验放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海关指派专人负责协调解决企业办理海关事务的疑难问题等通关便利措施;按规定对aa类企业给予免担保通关待遇,方便其办理海关手续。
四、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法律支持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加大海关政务公开力度,宣传海关各类通关政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管理相对人及时了解新近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进出口政策,为其适时调整经营策略创造条件;为进出口企业提供预归类服务,提高实际通关可预见型。
五、大力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功能作用
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内外两个市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具备较好条件的地区建设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保税港区或综合保税区,为我国保税加工和保税物流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载体;支持在边境地区设立与其需求相适应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提升沿边开放水平;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整合、政策叠加”工作,引导先进制造业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入区发展;研究解决由于各种原因制约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功能发挥的问题;鼓励和引导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设立高端产品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并开展仓储、配送、分拨等物流服务,延长产业链,提高附加值;积极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放宽对具有自主品牌与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装备制造业出口产品返回国内维修的限制,引导在国内设立研发中心、检测维修服务中心;鼓励和方便企业发挥保税仓库操作灵活、成本低廉的优势,利用国际市场价格低走的机会,以保税仓储的方式大量进口战略性、资源性物资;加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
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综合考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扩大内需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有序转移等方面要求,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有针对性地出台鼓励加工贸易成品内销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简化内销审批业务、提高通关效率,方便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内销征税手续,让国内市场和人民群众更多地分享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成果,并加强对加工贸易内销的管理,实现出口、内销“两条腿”走路;推动国家有关部门调整和完善加工贸易政策,取消对符合节能、环保、资源利用、技术含量等标准的商品开展加工贸易的禁止和限制,支持相关加工贸易产业发展;在现行政策条件下,延长海关联网监管企业执行限制类商品管理措施的过渡期;进一步简化台帐保证金的计征原则和方法,按照上年度进口(出口)限制类商品的一定比例计征台帐保证金;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积极研究降低加工贸易内销征收缓税利息率问题,并适时进行调整。
七、认真落实国家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优势企业和产品出口
全面执行国家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和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政策措施,发挥税收优惠对进出口的调控作用,支持我国出口企业发展;制定适宜的原产地标准,促进产业的升级换代和进出口的增长;充分利用海关处在进出口管理一线的信息优势,密切了解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动向,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及时调整进出口税收政策。同时,依法加强对应税商品进出口的税收征管,确保税收应尽收,为中央财政稳定增长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提供支持。
八、积极发挥海关统计监测预警的服务作用,为中央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充分发挥海关进出口监测预警系统的功能作用,对外贸进出口动态进行及时跟踪,加大监测的频率,及时反映进出口变动情况,为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辅助参考;有针对性地加大对重点大宗商品的进出口情况的专题分析,加强对重点市场的跟踪监测,及时反映国外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海关数据和监测预警信息,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九、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力度,促进我国自主品牌企业发展
进一步加大对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力度,加大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选产,提供更加便利的知识产权备案服务,鼓励和引导我国名牌产品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协助企业解决维权中存在的困难,帮助企业提高维权能力,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在口岸进出口环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产品非法进出口等违法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自主品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严厉打击走私违法行为,维持正常的进出口秩序
加大对重点商品走私的打击力度和重点企业、重点行业的稽查力度,尤其是加大对高档消费品及大众化中低档生活消费品的进口走私打击力度,有效遏制“水货”对国内品牌和国内市场的冲击,维护正常进出口秩序,为扩大内需创造条件;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尽可能减少因处理走私违法案件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冲击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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