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 激励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粤财企﹝2003﹞84号
各有关市财政局、科技局:
为推动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我们根据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2〕508号文拟订了《广东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广东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二、广东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企业申请表
附件一:
广东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实施〈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做好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应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风险与收益对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国有股权在5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外)。
第四条 广东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省财政、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开展股权激励试点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下面简称试点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健全;
(二)近三年来,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企业当年销售额5%以上,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上,高新技术主业突出;
(三)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
(四)建立了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内部财务核算制度,财务会计报告真实,近三年没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明确,经专家论证具有高成长性,发展前景好。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均可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向省财政、科技行政部门报送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试点的企业须报送如下文件与材料,一式五份:
(一)《广东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
(二)企业的股本(资本总额)、股权(份)结构及出资方式,近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净资产增值情况,未来三年经济效益状况及资产保值增值预测等情况的说明;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方案,包括股权激励的范围、条件和方式,股权(份)来源,股本设置及股权(份)处置,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出售股权的价格系数,有关人员效绩考核的评价、具体持股数量及持股期限等;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五)企业主管部门或授权投资机构同意其参与试点的文件;
(六)省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文件;
(七)企业近三年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的核准备案文件,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应说明净资产增值部分是否属于税后利润形成;
(八)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方案,试点工作时间进度安排等;
(九)企业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发展战略和实施计划;
(十)采用技术折股方式的,应提交相关的专利证书或专家评审意见;
(十一)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储备以及主营产品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有关证明材料;
(十二)省财政、科技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 省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按第七条规定的有效文件和材料之日起60天内,做出审批结论。
第四章 操作规则
第九条 股权激励的对象是指对试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一)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做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 试点企业股权激励方式包括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
(一)奖励股权(份)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净资产增值额,以股权方式奖励给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二) 股权(份)出售是指根据对企业贡献的大小,按一定价格系数将企业股权(份)出售给有关人员。价格系数应当在综合考虑净资产评估价值、净资产收益率及未来收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三)技术折股是指允许科技人员以个人拥有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作价折合为一定数量的股权(份)。
第十一条 试点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上述股权激励方式。用于奖励股权(份)和以价格系数体现的奖励总额之和,不得超过试点企业近三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奖励股权(份)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之和的一半;要根据试点企业的发展统筹安排,留有余量,一般在三到五年内使用。采用技术折股的,可以评估作价入股,也可按该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后为企业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入股,但折股总额应不超过近三年该项技术所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
第十二条 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设立考核评价管理机构。员工效绩考核评价制度应当包括员工岗位职责核定、效绩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年度效绩责任目标、考核评价程序和奖惩细则等内容。
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应当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有关人员并实施股权激励,防止平均主义。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有关人员持有的股权(份)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转让。经营管理人员所持有股权(份)的期限应不短于其任职期限;限制期满,可按规定依法转让。
第十四条 实施股权激励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32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请核准,涉及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由财政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试点企业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将上年度试点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科技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及试点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进行试点。严禁无偿量化,随意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部分试点企业经省财政、科技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探索采用股份期权的激励方式。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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