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广东分署关于贯彻落实总署支持 促进经济发展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特别是广东省经济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认真落实《海关总署关于支持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广东分署商省内各海关研究提出了贯彻落实总署“十项措施”的指导意见,帮助广东进出口企业积极应对金融危机,支持促进广东对外经济贸易持续健康发展。
一、为广东进出口企业提供更便捷的通关服务,降低企业通关成本
(一)全面拓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统一联系配合办法和操作细则,为试点企业提供明确操作指引,进一步节约通关时间和通关成本;结合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实施,对a类、aa类企业向动态管理转变,缩短其评定时间,使得b类企业能及时调整管理类别后参与试点,同时将该通关方式与粤港澳跨境快速通关模式组合运行,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适用范围,扩大企业受惠范围。
(二)切实简化和规范转关监管,加强宣传推广,使“转关计算机自动审批、不转关需要审批”的理念深入人心,确保“应转尽转”;大力推动卡口联网,在已实现卡口联网的海关之间,对于使用驾驶员ic卡和电子关锁的转关车辆,取消对《汽车载货登记簿》的人工批注、签章手续,减少中间环节,提高转关效能。
(三)对于大型机械设备等不便于在口岸拆卸查验的进口货物,可采取非侵入式查验方式,或者预约上门查验,便利设备原装快速运抵目的地,不影响其使用目的和用途。
二、实行担保通关,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提高企业物流速度
实行担保通关,便利企业进出。企业可以以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或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提供担保。其中申请资产质押担保的,有关企业须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报总署同意。在企业提供了上述有效担保的前提下,海关对进出口应税货物采取先放后税快速通关措施,企业应在15日内向海关补办纳税手续;中央大型国企可申请实行银行总担保下子、分公司先放后税便利措施,并需在3个月内办理纳税手续。对于担保通关企业超过担保期限未能完税的,省内各直属海关报告总署关税司并抄报分署。
三、完善企业分类管理,使广东各类企业切实享受“守法便利”的好处
(一)加大对《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对a类、aa类企业的评定工作效率,缩短评定时间,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调整管理类别;对a类、aa类企业适用较低查验率,提高通关效率;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担保,aa类企业向海关申报后,在确定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缴清税费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企业可以凭《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先行办理担保验放手续(国家对进出境货物有限制性规定除外)。
(二)建立和推行aa类企业专员服务负责制。建立aa类企业联络专员制度,在主管海关指派海关人员为aa类企业联络专员,专职负责协调解决aa类企业在办理海关事务过程中的疑难问题,公布服务热线电话,定期到企业了解情况,为aa类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推出a类、aa类企业多项通关便利服务措施。a类、aa类企业享受优先办理货物申报、查验和放行手续,优先办理进出口商品的归类化验手续,优先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换证以及报关员注册登记手续,优先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或代理加工贸易手册的备案、变更、报核手续等多种优先服务措施;为a类、aa类企业设立预约报关窗口,对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办理通关业务的a类、aa类企业,只需提前向海关预约报关窗口进行预约,海关可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为其办理通关手续,方便及时通关;对a类、aa类企业不便在海关现场查验的进出境货物,如确定要进行开箱查验,海关实行“门到门”的查验制度。
四、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政策法律支持服务,帮助企业排忧解难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公开海关执法规定、工作流程、投诉电话、法律法规、办结时限等制度;开展送法送政策服务,深入企业、商会、行会宣讲海关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对进出口商品数量大、种类多、规格多,经营范围稳定、商品信息具有一定可掌控性的信誉良好a类、aa类企业,海关可提供预归类服务,对企业在特定口岸进出口的货物,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实施hs编码预审核并进行后续稽查,口岸通关时只要实际进出口货物与预归类时向海关提供的货物信息相符海关即予放行,以提高归类准确性,加快口岸通关速度。
五、大力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发展,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功能作用
(一)指导和督促已获批准设立的广州保税物流园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和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其产业集聚和物流的辐射效应。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做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和申请。
(二)优化海关监管模式,满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研发、检测、维修、展销等活动所需要的境内外小批量、多批次、高效率、多品种货物往来需要,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优势。
(三)不断优化保税物流监管模式。扩大保税仓库出仓货物和出口监管仓入仓货物实行“集中申报”和出口监管仓“入仓退税”改革试点,充分发挥现有物流设施政策优势和配套服务能力。做好存入出口监管仓和进入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签发工作,提高出口退税证明联签发效率。鼓励一般贸易进口货物进入公共保税仓暂时存储,为省内各种类型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逐步发展成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提供支持。
六、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克服当前困难,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一)大力支持和促进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简化内销手续,实行内销“预审核”制度,优化审价程序,对内销货物严格按照审价办法和磋商程序审定完税价格,及时更新维护内销商品价格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联网监管企业和提供有效担保的a类、aa类企业及资信良好的企业,经海关核准后,实行“先销后税、集中申报”的管理模式。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对加工贸易内销货物实行网上支付。
(二)简化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就地转型”和搬迁业务的海关手续。落实《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海关操作指引》和《加工贸易企业搬迁业务海关操作指引》,对转型、搬迁企业的剩余料件和原进口设备,可比照“同一经营单位”的处理方式,按规定办理余料和原进口设备的结转手续,无需以“转关”或退出境方式办理。转型、搬迁后的原进口设备可以连续计算监管年限。经海关核准后,企业可以保留原海关分类管理类别。
(三)简化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审批手续,促进保税加工产业链的延伸。加快推进深加工结转和外发加工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应用步伐,实现“网上审批”,方便企业办理深加结转和外发加工业务。扩大外发加工改革试点企业范围,准予省内具备一定加工生产能力,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简化对外发加工承揽企业的资格认定手续。
(四)优化加工贸易企业风险担保制度,为守法企业提供监管便利。对海关管理类别为a类、aa类企业和其他信誉良好未发生涉及走私案件的、以及已实行银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企业,可免征收风险担保金;适度扩大担保形式,除缴纳风险担保金外,允许企业以符合海关法规的非现金形式提供担保;及时清理、退还企业属于免收范围内的风险担保金,减轻企业经营资金压力。
七、认真落实国家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大对广东外贸出口的扶持力度
认真执行国家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和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政策措施,支持广东出口企业发展;重点做好转关到出口监管仓和保税区的出口退税报关单签发工作,努力提高退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支持优势企业和产品出口;密切关注广东进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动向,及时向广东省委、省政府反映进出口税收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八、积极发挥海关统计监测预警的服务作用,为省委省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继续做好每月的外贸预测、外贸快报和外贸报告的报送工作,及时反映广东进出口变动情况,为地方各级政府决策提供辅助参考;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和税收监控分析等各种方式,结合广东与其它地区在进出口贸易方式结构、商品税率结构、进口物流构成和流向等多方面差异开展分析,掌握广东海关进出口税收现状和发展趋势,在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物流发展、加强基础设施等方面向地方党政和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九、加大对广东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力度,保障和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采取分类措施,保障和促进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对进出口贸易量大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企业分类管理和通关便利政策上予以倾斜;妥善处理中小型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在定牌加工出口中的侵权纠纷,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协助解决企业在履行定牌加工出口合同中所遇到的困难;对蓄意造假进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十、贯彻“宽严相济”执法理念,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和谐环境
依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秩序。将“宽严相济”执法理念贯彻到海关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当中,注意区分违法的具体情形,综合考虑涉案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当事人的悔过情况和办案工作需要,恰当运用行政强制措施,缩短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对有相同性质和相同情节的违法案件作出相同或大致相同程度的处理;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作出影响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为其增设义务的决定;在可以通过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危害后果(如补税、补证、补办手续)等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情况下,不采取影响当事人正当权益和继续合法经营的强制措施和手段;对违法行为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企业在通关、纳税等环节出现的手续差错等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各有关现场遵照有关规定处理,掌握好政策尺度和社会效应,帮助企业度过难关。
为贯彻落实好总署十项措施,形成省内海关支持促进广东外贸发展的合力,广东分署将进一步协调省内海关做好执法标准和程序的规范统一,加强各关之间的联系配合。通过建立业务改革等重大事项协调通报机制和省内海关业务专题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分专题召开省内海关业务形势分析会议,协调解决跨关区的业务问题。重新确认和公布分署和省内海关咨询和热线电话、网站地址,及时解答和处置有关问题,为企业排忧解难。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