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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03-31 09:28:32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财税[2009]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2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详见商务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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