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策法规 > 扶持政策

广州市商务委转发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级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2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穗外经贸技〔2015〕4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天河软件园、黄花岗科技园,各有关企业:
 
现将《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级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粤商务服字〔2015〕4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有关事项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资助范围、申报材料请按《通知》要求。
 
二、申报单位所报送材料,应装订成册、美观,材料(包括文本材料,和可进行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件光盘)一式3份并于2015年4月28日(星期二)前报送我委(其中服务外包企业将申报服务外包相关支持项目将材料送广州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申报其他项目的企业将申报材料直接送市商务委)。
 
三、各申报项目联系人
 
(一)服务外包、国际资质认证 、共服务平台
 
联系人:谢家强
 
电 话:88902831
 
 
申报服务外包项目的申报材料送广州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地址:天河区员村一横路七号大院广东软件大厦二楼
 
联系人:余秋红、颜铭
 
电 话:66814109  66814095
 
传 真:66814100
 
邮 箱: gzsoa2010@vip.163.com
 
(二)申报技术贸易、运输、中医药服务贸易、文化贸易、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贸易人才对接活动、课题调研材料送广州市商务委技术与服务贸易处
 
联系人:林岚
 
电 话:88902016
 
邮 箱:linlan@gzboftec.gov.cn                                 
 
 
 
 
广州市商务委
2015年4月21日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级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粤商务服字〔2015〕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含深圳),财政省直管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省属有关企业集团、中央驻穗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省服务贸易发展,引导和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自主创新,提升国际竞争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现将《2015年度省级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迅速组织企业申报,并做好资金使用指导、后续跟踪及绩效评价事宜。                    
 
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4月 日 
 
(联系人及电话:省商务厅服贸处  吴云、曾增020-38819874、38819861省财政厅外金处  黄卓020-83170091)
 
 
 
2015年省级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规范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制订本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广东省(不含深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依法从事跨境服务交易的商业活动;或从事服务外包业务并在统计系统及时、准确填报业务信息。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纳税和会计信用良好。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技术贸易。            
 
1.对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再创新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2.对引进境外工业设计技术(建筑设计除外)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3.对2014年度企业技术出口以贴息方式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4.技术出口企业2014年在境外建立研发中心的,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服务外包
 
1.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开展人才培训。
 
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企业承接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30万美元且离岸业务占30%以上,企业新录用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务合同》,给予企业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助;超过200人的,培训补助最高给予60万元。
 
2.支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
 
经省商务厅备案的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对其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开展的服务外包培训给予补助,具体为:培训人数超1000人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5万元;超500人的,给予每家不超过10万元;超200人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
 
3.支持企业开展在岸业务。
 
对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补助。具体为:广州市辖内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3000万美元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超500万美元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其他市辖内企业,在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500万美元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超50万美元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4.鼓励发展离岸业务。
 
对2014年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到一定规模且增幅较快的企业给予补助。具体为:广州市辖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5000万美元、且增幅不低于15%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超1000万美元、且增幅不低于20%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其他市辖内企业,离岸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500万美元、且增幅不低于10%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超100万美元、且增幅不低于20%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
 
5.支持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2014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小微企业承接欧美、日韩、“海上丝绸之路”等国家的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30万美元,且增长20%的,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6.支持引进国内外著名的服务外包企业。
 
对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企业在我省新设立的独立法人,给予每个企业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运输。
 
对2014年度运输服务进出口达到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全省支持企业不超过10家。
 
(四)文化贸易。   
 
对在现行国家《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以及《广东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范围内开展对外文化贸易的企业给予以下支持:
 
1.对2014年度我省文化产品一般贸易出口100万美元以上或文化服务出口3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2.对我省获得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2014年度的涉外业务给予每项目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已获得上述第1条支持的,不予重复支持。
 
3.对2014年度我省文化企业出口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投入的翻译费、外语配音费等费用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
 
(五)中医药服务贸易。
 
对纳入国家首批中医药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骨干企业(机构)建设名录的,2014年度开展涉外医疗、涉外培训、涉外合资合作有所增长或创新的项目,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
 
(六)国际资质认证。
 
对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企业2014年度获取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以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给予每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扶持的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国际实验动物评估和认可委员会认证(aaalac)、优良实验室规范(glp)、信息技术基础架构库认证(itil)、客户服务中心认证(copc)、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认证(swift)、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9001)、业务持续性管理标准(bs25999)等。一个企业最多扶持3个认证项目,已享受其它财政资金扶持的,不得重复申请。
 
(七)公共服务平台。
 
1.对技术进出口、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及维护,给予每个平台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2.对技术、中医药等专业检测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及维护,给予每个平台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省商务厅与省财政厅将视全省申报情况,在年度可用的专项资金总额内确定上述支持内容的具体标准。
 
(八)服务贸易促进活动。
 
1.对省商务厅组织并委托承办的第三届中国(上海)国际技术进出口交易会、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第十三届中国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会的摊位费、因统一特装发生的特装费、承办费给予全额资助。
 
2.对省商务厅组织省内企业参加的赴美、加等国家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推介会、德国法兰克福书展等促进活动的场地费、会务费、承办费及因统一特装发生的特装费给予全额资助。
 
3.对省商务厅组织的服务外包人才对接活动的场地费、会务费、承办费及因统一特装发生的特装费给予全额资助。
 
(九)对省商务厅“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服务贸易统计项目”、“提升服务外包国际竞争力”、“服务外包对我省转型升级贡献度”等重大课题调研等活动,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支持。
 
(十)对省商务厅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国家及省级各类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申报、评审、绩效评估,以及服务贸易各类认定评审和考核评价等项目给予支持。以上项目由省商务厅编制预算,省财政厅核定后拨付。已获省财政同类资金扶持的,不予重复资助。   
 
三、申报材料
 
(一)基本材料
 
凡申请服务贸易及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具体项目
 
需提交的其他材料根据申请资助项目的不同,企业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技术进出口
 
(1)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数据表(复印件);--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国家专利证书(复印件);--技术进口合同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技术先进性说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引进境外工业设计技术项目--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数据表(复印件);--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技术进口合同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技术先进性说明材料;--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技术出口贴息--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数据表(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收汇凭证以非美元计价币种的,应将出口额折算成美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第12期《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汇率);--涉及专利权转让的单位需提供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复印件)。
 
(4)技术出口企业建立境外研发中心--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复印件);--境外研发中心的商业登记证书及中文译本(复印件);   --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2.服务外包
 
(1)服务外包企业人才培训。--《2015年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附件2);--企业新录用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为员工缴交的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收汇/结算凭证(复印件)。
 
(2)服务外包培训机构人才培训。--培训机构申请报告;--《2015年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授训人员汇总表》(附件3);--培训技能合格证明(复印件);--受训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协议等(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服务外包离岸、在岸业务、小微企业拓展海外市场。--服务外包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收汇/结算凭证(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引进著名服务外包企业。--投资方属于世界500强,全球外包100强,国内服务外包100强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文化贸易
 
(1)文化产品一般贸易出口--相关货物出口海关统计查询数据证明书;--相关结汇凭证(复印件)。
 
(2)文化服务出口--相关服务出口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相关收入凭证(复印件)。
 
(3)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证书(复印件);--相关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涉外业务收入凭证(复印件)。   
 
(4)翻译费、配音费等--相关合同及中文译本(复印件);--缴费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4.中医药服务贸易--相关服务合同(协议)及中文译本(复印件)或收费统计凭证(复印件);--相关项目增长(创新)说明。
 
5.国际资质认证--相关资质认证证书及中文译本(复印件);--资质认证有关合同文本(复印件);--缴费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6.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书面申请报告(内容须包括平台的功能说明、与出口业务的关联以及部分出口客户名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家或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平台相关文件(复印件);--相关国际认证或国际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中文译本(复印件);--检测平台提供检测服务合同,其他平台提供相关业务合同(复印件);--服务费用收入单据(复印件);--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服务贸易促进活动的摊位费、特装费、承办费等--相关合同;--发票凭证。以上各项材料必须加盖企业公章。8.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开展的贸易促进活动及项目评审等,应提供相关经费预算及费用凭证。  
 
 四、申报程序
 
(一)专项资金的申报原则上按照属地申报,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逐级报送至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通过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同时以纸质材料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顺德区、财政省直管县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通过管理平台和纸质材料直接向省商务厅、财政厅申报。
 
(二)归口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管理的企业的申报,由省属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初审汇总后,通过平台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请;其他省属和中央驻穗企业通过平台和纸质材料直接向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申请。
 
(三)各地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含财政直管县)、生产经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2份)和《2015年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的纸质文件及电子版报省商务厅(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处)和省财政厅(外经金融处)。逾期不予受理。   
 
五、审核与拨付
 
省商务厅负责对项目资金申报材料评审,拟定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并按程序进行公示及报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省财政厅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六、监督和检查
 
(一)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并自觉接受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三)省商务厅按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况实施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本通知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2015年广东省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2、2015年服务外包企业录用人员汇总表;        
 
3、2015年服务外包培训机构授训人员汇总表。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广州市商务局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