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
穗府规〔2019〕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
促进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创新强市,加快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构建高水平科技创新载体。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契机,联动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打造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科学城、南沙科学城、琶洲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试验区(含广州大学城)“三城一区”创新核。加快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广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沙庆盛科技创新产业基地、广州国际生物岛、白云湖数字科技城等载体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各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国际一流创新平台建设。争取在琶洲建设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广东省实验室,支持广州再生医学与健康、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等省实验室及在穗高校、科研机构与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科技大学等国(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同组建联合研究中心、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国际合作实验室。支持港澳企业、高校参与广州科技创新合作,成立名校—名企联合实验室,搭建“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对接平台和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共同开展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积极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人类细胞谱系大科学研究设施、冷泉生态系统观测与模拟实验装置等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面向港澳地区有序开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支持粤港澳超算联盟发展,推动超算跨境服务,打造“粤港澳超算资源共享圈”。联合共设粤港澳大湾区(粤穗)开放基金,市财政每年投入6000万元支持穗港澳联合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香港科技大学(广州)建设发展,鼓励穗港澳高校、科研院所(机构)互设相应机构,在穗设立的相应机构可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
四、支持粤港澳(国际)青年创新工场、粤港澳高校创新创业联盟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广东)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广州科学城粤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粤澳青创国际产业加速器等一批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基地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可直接享受我市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港澳办,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五、面向港澳开放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允许港澳高校、科研机构牵头或独立申报市科技计划。除涉及国家安全、秘密和利益的,港澳项目承担单位获得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其所有,依合同约定使用管理,优先选择在我市产业化的可享受我市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六、协同推进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两地牵头或参与单位。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由市科技行政部门到税务部门进行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后,凭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或其他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财政科研资金外汇收支业务;单笔等值5万美元及以下的(资金性质不明确的除外),直接到相关银行办理拨款手续。港澳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人民币银行账户,港澳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可从科研资金中列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配合单位:广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七、完善港澳人才保障机制。推进南沙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深化外籍人才永久居留积分试点,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南沙区政府,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要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穗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广州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八、加强科技人才住房保障。按照职住平衡、就近建设、定向供应的原则,鼓励各区以及用人单位等多主体供给,通过新增筹建、园区配建、城市更新等方式,在高校、科研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人才密集区建设人才住房。力争3年内面向全市新增3万套人才公寓和公共租赁住房,优先供给重点产业、重点企业中的人才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九、提升服务科技企业能力。建立对口联系工作制度,对科技创新企业各成长阶段给予多角度、全方位的精准服务。加强与香港金融机构的合作,在我市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中挖掘一批符合条件的创新产业公司,组织赴港上市,推动创新企业与境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科技局)
十、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制度。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加大对首次投放国内市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但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重大创新产品的采购力度;国有企业利用国有资金采购创新产品的,应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实施重大创新产品示范应用工程,为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等形成的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委、科技局)
十一、放宽科技创新设施用地限制。通过“三旧”改造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实验室、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满足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前提下,依法适当放宽地块容积率限制,缩短规划审批时间,提高规划审批效率。(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十二、简化科技创新用地相关手续。逐步简化“三旧”改造项目地块建设规划审批流程。(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符合产业准入条件的创新主体,在结构安全、外观良好、不影响周边建筑使用、不改变主体结构、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临时改变现有建筑使用功能用于创新活动的,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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