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对广州宽客酒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经查,广州宽客酒庄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规定从事商业特经营活动,上述事实,有独家代理合同、询问笔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系统查询结果、营业执照、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我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于2016年6月28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商务罚字(2015)第005号,决定给予: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广州市商务委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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