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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对广州佩琪贸易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5-12-10 16:00:00 来源:本网 字号:

经查,广州佩琪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从事商业特经营活动,上述事实,有加盟协议、询问笔录、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系统查询结果、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及专柜合同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我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的规定,于20151211日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穗)商务罚字(2015)第001号,决定给予:1.责令限期备案、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广州市商务委

201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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