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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20 03:33:57 来源:市商务局 字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外贸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18〕173号)及省厅有关会议精神,现就开展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对象

在我市注册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含省属有关企业或单位、中央驻穗企业,下同)。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内容。对我市外贸企业在2017年7月1日-2018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在不同地区举办的境外国际展给予展位费不超过最高限额和展位费实际支出额的支持。

(二)支持标准。东盟10国、南亚4国、南太岛国、阿联酋、英国、德国、荷兰、法国、意大利、俄罗斯、波兰;美国、墨西哥、巴西、智利;澳大利亚、南非、埃及、尼日利亚31国市场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每个展位30000元,其他市场最高支持限额不超过每个展位150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申请支持的展位数最高不超过2个。

三、申报材料

(一)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请表(见附件1,原件并加盖公章);

(二)参展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回执》(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邀请函或展会主办方出具的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五)参展企业与境内(外)展会主办方或组展方签订的展位数量合同(复印件。如与境外主办方直接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展位确认函可与展位数量合同一致);

(六)支付参展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参展费发票或支出外汇认购展位的银行付汇凭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查验)。

(七)企业参展人员的护照页及出入境页复印件(赴港澳参展的不需提供),如为中方企业在境外展会举办地派出人员,需提供该人员在所属参展企业的在职证明和劳务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仅限2017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含省属有关企业或单位、中央驻穗企业)需提交;2017年进出口额在6500万(含)美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需提交。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并加盖骑缝章。若有外文材料,需作完整中文翻译注释,如不翻译视同无效。

四、申报程序

按照我委此前印发的申报预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至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二份)报至市商务委(会展处)。

附件:1.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请表

2.区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企业境外参展)项目库申报汇总表(区)


   

广州市商务委

2018年11月20日

(联系人:郭史贤,联系电话:81098097,电子邮箱:guoshixian@g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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