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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30 16:31:31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工作,根据《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商务规字〔2018〕4号)等相关规定,市商务局制定了《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并于12月30日(星期三)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市商务局(财务处)。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0年11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市商务局财务处冯光,8890220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李春妹,3719805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林子原,8735577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李佳珍,15914400051、曾昕,13570498001;太平洋财产保险广东分公司郝鑫,38477200;大地保险广东分公司唐凌伟,85503452)


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对象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自主向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已缴纳保费并开展出口业务;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二、支持内容

  对自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含保险公司垫付,下同)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补助。

  三、支持标准

  (一)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以下简称“一般企业”),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单个非垫付项目补助金额低于1000元的不予补助。

  其中,对2019年10月至12月中型企业(上年度出口额1000万美元至5000万美元,以省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由于省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80%的补助,因此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二)对小微企业(上年度出口额300万美元(含)以下,以省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投保“小微企业出口信保专项”的,市级财政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给予20%的补助。

  上述支持方向享受各级财政支持累计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费。

  四、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凡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按保费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符合条件企业由各保险公司组织,按以下程序向广州市商务局申报。

  (一)资金申报流程及操作时限。

  市级以上保险公司组织企业申报,收集材料,汇总填报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附件5①、附件5②、附件6①、附件6②),于12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材料及相关汇总表等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补助,其结果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

  (二)申报材料要求。

  1.一般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

  (2)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5)保险费全额发票(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一般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

  (7)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相关的材料。

  2.中型企业专项保费申报材料。

  (1)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3)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 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中型企业专项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

  (7)其他相关的材料。

  3.小微企业类保费申报材料:

  (1) 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保险公司提供),无需提供申请表;

  (2)保单文件(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对于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由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供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保险公司提供),无需提供保单文件;

  (3)保险费通知书(非垫付类企业提供第一页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4)保险费全额发票(垫付、非垫付企业均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非垫付类企业提供复印件加盖投保企业公章);

  (6) 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小微企业类项目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填写);

  (7)其他相关的材料。

  其它申报要求详见《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注意事项》(附件1)。

  (三)资金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四)公示。市商务局拟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程序进行公示。

  (五)查询黑名单。市商务局按规定程序查询申报企业是否在“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中,如是,则不予补助。

  (六)资金审核与拨付。资金经审定后,市财政局按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

  (一)企业和保险公司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市商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各保险公司应在2021年3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资金绩效情况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组织申报的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报材料,确保申报金额准确性和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性,防止重复申报的行为,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本指南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注意事项

  2.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

  3.一般企业类投保明细表

  4.一般企业类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

  5.中型企业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

  6.小微企业类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汇总表(点击下载附件2-6.doc



附件1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报注意事项

  一、“已缴纳保险费”的定义

  《申报指南》支持范围中“已缴纳保险费”指在资助期内出口企业实际缴纳或者由保险公司垫付且已获得保险公司出具保险费缴付金额发票的。

  二、资金申报归属期及重复申报等问题

  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保险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为准,本批即为保险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出具的发票。对于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并同时申报资金的,将取消企业当期该保险标的资助的资格。

  三、申报材料填报要求

  (一)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填写。

  1.“企业名称”按申请单位的全称填写,该名称应与所附保险费发票抬头、保费通知书(仅一般企业)以及所盖公章名称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企业海关编码”按进出口许可证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海关编码填写,通常是以“4401、4423、4430、4451”开头的10位数字。

  3.“工商登记机关”按本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核发机构填写。

  4.“投保时间”按保单文件中的实际投保期对应填写起止年、月。

  5.“投保金额”按资助期对应投保金额(美元数)填写。

  6.“已缴保险费”一般企业类按所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的人民币金额合计填写;中、小微企业类按实际缴纳保费填写。

  (二)一般企业投保明细表填写。

  1.“保险费通知书编号”按各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费通知书上的编号填写,如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的“保险费通知书编号”通常由“Q+11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如Q20161069001。

  2.“保险费发票号码”按保险费发票上的“发票号码”填写。

  3.“保险费发票开具日期”按保险费发票上日期填写。

  4.“投保金额(折美元)”按保险费通知书上“本次总申报金额”填写,如果是人民币金额的,按2020年6月30日美元中间价折算为美元金额,参考汇率7.0795。

  5.“应缴保险费”按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上“本次应交保险费金额”填写。

  6.“实缴保险费(非垫付)”按每份保险费通知书对应保险费发票上的人民币金额填写。

  (三)申报及装订要求。

  1.申请企业应按《申报指南》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交一套申报材料。按“申报材料要求”中的顺序装订。每份《保险费通知书》复印第一页即可。

  2.申请企业在递交上述材料时,须按上述顺序依次摆放并用A4纸装订。

  3.保险公司应按一般企业类、中型企业专项、小微企业类申请材料分别整理,对中型企业专项和小微企业类申请材料汇总后装订成册,每册包括申请汇总表和相关企业申请材料(企业申请材料顺序与申请汇总表中企业序号一一对应),每册约300页左右(材料未装订成册,不予受理。不接受回形针、文件夹等易散落的装订方式。)。

  四、申请材料自查

  申请企业和保险公司在递交申报材料前应做好如下自查工作:

  (一)发票方面。

  1.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是否有不在申报归属期的,如有,应该将此发票剔除。

  2.检查发票合计金额是否与《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以及《一般企业投保明细表》上“已缴保险费”相符。

  3.检查《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上“企业名称”与所附发票抬头名称是否一致。

  4.检查提供的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上关键信息(含发票开具日期、发票金额、发票抬头名称)是否清晰,如无法辨认的,需用签字笔注明清楚,并加盖公章(无法辨认且无标注则视为无效)。

  5.保险公司按税务规定和市商务局要求开具发票。

  (二)申请表方面。

  1.检查《2021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申请表》上“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2.检查申请表是否齐全。

  3.检查申请表上是否已填清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如属于分机号的,应填清楚分机号。

  4.检查申请表上“企业开户银行名称”是否写清楚“**银行**支行”,“企业开户银行帐号”是否填写的是人民币账号。

  (三)一般企业投保明细表方面。

  检查投保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编号与提供的纸质通知书编号信息是否一致。

  (四)保单文件方面。

  1.检查保单文件上“企业名称”与所盖的公章名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的,应提供双方关系的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2.检查保单文件上是否明确投保的保险公司,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资助。

  (五)小微企业网上投保的清单材料方面。

  小微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线上投保/续转的,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清单材料。检查清单是否包含企业名称、对投保行为进行网上确认的时间、IP 地址等。

  五、中、小微企业审核依据

  2018年和2019年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含)的小微企业名单、2018年和2019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含)之间的中型企业名单以省商务厅发布的具体企业名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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