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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备案最终目的地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28 14:31:01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14年第3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4〕663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商办合函2018-247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投资备案最终目的地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精神》(粤商务合函〔2020〕126号),为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境外投资相关政策要求,理顺企业同时持有境外投资路径公司和最终目的地公司《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等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外投资需按照境外最终目的地企业进行备案

  最终目的地是企业投资最终用于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按照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颁发。《境外投资备案表》中的所有信息均应按照最终目的地境外企业填写。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的作为投资路径的平台公司原则上不应具备开展具体经营业务的功能(如进出口贸易等),对平台公司不予发放《证书》。对于企业新设项目备案,请各企业如实披露相关情况,我局也将根据商务部精神予以备案指导。

  二、对平台公司已获得备案证书的情况处理

  请各境外投资企业对境外项目开展自查,对下列两种情况及时联系市商务局进行变更处理:

  (一)如以前已利用平台开展投资且平台公司已获得《证书》的企业,需办理该境外企业的变更手续,将《证书》变更为最终目的地,平台公司《证书》交回并作废。

  (二)如作为路径的平台公司需变更为具备开展具体经营业务的境外企业,企业可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同时收回颁发给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证书》。

  该项工作需于10月31日前完成,请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主动联系我局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备案咨询电话:88909981,咨询QQ群:184819252)。此后如仍有类似情况,产生的违规风险将由企业自行负责。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准确界定境外再投资。对于境外投资最终目的地企业利用其经营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如向境外银行贷款等)在第三国再投资实体企业的,企业应及时填写《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履行报告责任。

  (二)在境外为发债目的设立的平台公司,应事先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备案确认文件并提交作为证明,商务主管部门方可按规定为其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手续。

  (三)境内主体为实现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在境外设立的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商务主管部门可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手续。

  请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通知本地区境外投资企业开展自查工作并及时联系我局进行证书变更,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行为。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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