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事项保税物流方向申报指南的通知
穗商务函〔2020〕104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南沙开发区口岸办、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
现将《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事项保税物流方向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做好资金申报工作。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向市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0年2月14日
(联系人:周方,联系电话:81095170)
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事项保税物流方向申报指南
一、支持目的与资金来源
为促进我市有关企业保税物流业务的发展,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助力外贸高质量稳定发展,在2020年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事项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支持保税物流方向。
保税物流是指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包括保税区、保税仓、海关监管仓等,从事仓储、配送、运输、流通加工、装卸搬运、物流信息、方案设计等相关业务。保税物流进出口是指企业享受海关实行的“境内关外”制度以及其他税收、外汇、通关方面的特殊政策,并在海关以“保税监管场所进出境货物”“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物流货物”方式进出口的贸易方式。
二、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在我市依法开展保税物流进出口业务的运营企业(企业保税物流进出口业绩纳入我市统计范围)。
(三)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保税物流企业租用保税仓库费用支持。具有保税物流进出口业绩的企业租用仓库,对承租企业按照租用时长和面积给予每月不超过10元/平方米的费用补贴,每家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且不超出企业的实际支出费用(发票总金额)50%。租用仓库费用包括租金及管理费等。仓库应为承租企业自用,不存在转租情况。
租用仓库发生时间在2018年7月1日到2019年6月30日。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从广州市保税物流业务管理系统中导出);
(二)企业主体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四)仓库租赁情况说明,内容包括:
1.企业2018年、2019年保税物流进出口业务额,新冠疫情对企业2020年保税物流进出口业务额的影响;
2.仓库基本情况(仓库地址、面积、出租方和承租方、租金等);
3.仓库使用情况(仓库开展的保税物流业务模式、仓库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从事的主要商品、服务的主要客户、是否存在转租情况等);
4.现场照片(仓库外在环境、内部环境、保税物流业务运作等);
5.本次申报的租用保税仓库费用是否已申报获得或正在申报其他事项财政专项资金,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费用清单及相关仓库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复印件;
(六)符合申报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要求
(一)登录广州市保税物流业务管理系统(网址:http://59.41.8.113/bs),申报企业在线填写申报材料(操作手册在系统首页自行下载)。第一步:点击“注册”按序完成所有操作;第二步:登录系统,点击“保税仓库信息管理”按序完成所有操作;第三步:点击“保税物流扶持资金信息管理”按序完成所有操作后,保存、上报并导出申请表。技术支持QQ群:788186173。
(二)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申报企业须于3月9日(星期一)前在系统上完成申报并将申报材料(纸质盖章,一式2份)送区(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应按《企业财务通则》作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租用的仓库进行实地核实。初审通过后,于3月30日(星期一)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区留存一份,上报一份)和区初审意见(纸质盖章)上报市商务局。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要做好企业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跟踪。
附件:各区商务(保税业务)部门联系表
附件
各区商务(保税业务)部门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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