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广州市商务委2018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类别 | 抽查 事项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对象 | 抽查主体 | 抽查 方式 |
1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 不低于5% | 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 规模发卡企业 | 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2 | 报废汽车回收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检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是否具备《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 不低于5% | 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3 | 拍卖 | 拍卖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拍卖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拍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第三十二条至三十四条等规定。 | 《拍卖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三)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 不低于5% | 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 拍卖企业 | 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4 | 典当 | 典当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典当行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以及《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十九条至三十三条等规定。 |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第三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大现场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监管力度,采用以下方式开展监管工作:(一)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二)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三)现场检查;(四)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五)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六)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七)其他监管方式。以及第十九条至三十三条等规定。 | 不低于5% | 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 经广东省商务厅审批设立的典当行 | 商务主管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5 | 汽车销售管理 | 汽车销售企业合规经营情况监督检查 | 检查汽车销售企业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双随机”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 | 不低于5% | 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 汽车销售企业 |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6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检查 | 1.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经营场所和相对应资金情况。 2.招标代理专业人员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注册及注册信息变更情况。 4.招标代理行为。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机构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二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 不低于10% | 每年度不少于一次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 商务主管部门 | 实地检查 |
7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检查 | 招标:1.招标方式;2.招标组织形式;3.招标委托合同;4.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5.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机构在本地区、本行业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至八十一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 不少于5 个或者上一年度所属招标项目数量的1%(两者高者为准) | 每年度不少于一次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 | 商务主管部门 | 实地检查 |
投标:1.投标人资格;2.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3.投标文件包装、密封和送达情况;4.联合体组成情况;5.投标保证金提交情况;6.有无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 |||||||||
开标和评标:1.开标情况;2.开标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3.评标委员会组建情况;4.评标专家选取情况;5.评标情况。 | |||||||||
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1.评标结果公示;2.评标结果异议提出及答复情况;3.确定中标人;4.中标结果公告;5.中标通知书;6.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7.招标、投标、评标情况依法上报及存档情况。 | |||||||||
8 | 对外劳务合作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备用金缴纳情况监督检查 |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是否以现金方式或银行保函形式足额缴纳劳务备用金。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2.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函的方式缴存。 | 不低于3% | 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 2012 年 8月 10 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实施后,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问卷发函、书面审核、必要时现场核查 |
9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 |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不低于5% | 每年度不少于两次 |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 | 商务主管部门 |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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