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方案
一、《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背景
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我省实施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即政府规章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形成的立法后评估报告将作为修订或者废止政府规章、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广州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6月16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公布并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鉴于《办法》实施已逾10年,为全面了解《办法》的行政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总结立法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为《办法》后续完善奠定基础,有必要对《办法》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评估。
二、评估目的
规章立法后评估目标一般包括总结立法经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本次《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目标要具体到评估的大背景下考量,主要从实施效果评价、与上位法的契合度评价以及立法改进措施评价等方面着手。
(一)检视《办法》实施过程和效果。关注《办法》实施以来取得的社会效果,以发现其积极作用和不足之处,为《办法》修改和进一步规范改进本市保税监管区域管理工作打牢基础。
(二)对比《办法》与上位法契合度。2022年4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施行,对保税区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在广州被列为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新形势下,急需对《办法》开展具体的制度评价,检查内容的适用性并把握好实施方向和力度。
(三)发现《办法》成功之处和改进空间。在重点参照上位法对《办法》合法性等方面展开评价的同时,还需结合对《办法》实施效果及其原因的分析、社会评价、内容规范性分析等,总结经验,在今后推进保税区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加以坚持,并在今后立法修改中加以保留、采取措施加以推广实施;同时发现《办法》的改进空间,重点分析内容有无遗漏重要制度、有无脱离实际、难以实施的制度、有无操作性不足的制度等,并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在将来立法修改中加以完善,或者弥补现有制度规则的缺陷。
三、《办法》评估的基本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客观公正,在全面了解和科学分析《办法》内容及其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开展立法质量及其实施效果研究工作。全面了解法规文本质量和实施效果,客观公正听取制定实施单位、行政管理相对人、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实事求是分析得出评估结论。
(二)科学规范原则。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具体评估对象和调查对象,有针对性地运用科学方法进行调查和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并进行科学统计和分析。
(三)公众参与。评估工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公众广泛参与。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调研、访谈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保证利益相关方有效参与评估工作,充分吸收利益相关方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估结果回应社会诉求。
(四)注重实效。评估结论及相关建议应当与修改《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或者促进相关制度实施相结合。
四、《办法》评估的主要研究内容
《办法》后评估主要包括立法质量评估和实施效果评估两大板块。
(一)立法质量评估:包括立法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立法内容评估三部分内容。
1.合法性评估,包括立法主体合法性和立法程序合法性评估。立法主体合法性评估包括立法主体是否法定、立法授权是否法定等内容;立法程序合法性评估包括立法程序是否完善、是否严格等内容。
2.合理性评估,包括立法体例的合理性和立法技术的合理性。立法体例的合理性包括立法章节安排、法条衔接是否科学等内容;立法技术的合理性包括立法模式是否合理、立法目的是否清晰可实现、制度制定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前瞻性、立法调整对象是否具有针对性、立法文字表述是否明确、法条结构和立法的解释制度是否完备等内容。
3.立法内容评估,包括实体权利(权力)义务的合法性(实体规定有无违反上位法基本价值、精神、原则与具体规定,权利体系是否健全,是否建立完备的责任追究体系等)、实体权利(权力)义务的合理性(规定内容与同阶位、相邻阶位法律规范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自身内容是否存在冲突等)、程序权利义务的合法性(程序规定是否符合上位法基本价值、精神、原则与具体规定,程序权利体系是否健全,程序责任制度是否完备)、程序权利义务的合理性(期间设置是否合理,程序制度是否开放,是否建立正当程序制度,是否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等内容。
(二)立法实施效果评估:包括立法内容积极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证规定实施的状况,对规定的了解、认可程度以及对规定实施的积极性)、正当性(目的正当、实施主体正当、程序正当等)、可行性(配套实施机制是否完善、是否建立完备的内外监督机制等)、实现性(对社会财产及权利的保障、所获直接或间接效益、实施效果对社会秩序以及人的观念的影响等)以及守法评估(包括主动守法效果和被动守法效果)。
五、《办法》评估的研究方法
对《办法》的立法后评估拟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专题访谈、实地调研、问卷调查、专家咨询等评估方法,根据评估内容的内涵及要求,在不同的工作阶段采取不同的方法,最终完成评估工作。
(一)文献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课题组负责收集目前已经出台的关于广州市保税区管理以及其他省市保税区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办法》出台时的档案资料,结合保税区管理的理论研究文件,对照评估内容指标进行分析研究。
(二)专题访谈。主要面向《办法》的制定实施主体以及相对人,可采取面对面交流的形式。
(三)实地调研。确定调研地区和调研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查阅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保税区管理等相关立法过程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四)问卷调查。围绕评估内容、对《办法》中涉及的不同对象,分别设计并发放调查问卷。发放形式包括现场、邮寄、网络等。课题组将对收回的调查问卷进行数据汇总和分析。
(五)专家咨询。针对评估内容指标、评估的实施方案和步骤、评估的方法、评估的阶段成果、评估工作遇到的困难和瓶颈等问题,由课题组邀请相关领域法律专家进行座谈和专家访谈,行政专家咨询意见。
六、《办法》立法后评估的实施步骤
(一)成立评估小组。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评估小组,负责立法后评估工作的统筹组织、沟通协调和具体实施。
(二)初步时间安排。根据《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的6个月内完成,采取简易程序的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课题组保证可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七、保障措施
为更好完成本次立法后评估,保障评估工作顺利实施,我局按程序选定广东上茂律师事务所为作为《办法》立法后评估专业团队,要求以认真、诚信、勤勉、尽责、专业、积极、及时的原则开展和完成本次立法后评估的具体工作。广东上茂律师事务所按要求组建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具体分工如下:
(一)由周磊合伙人/律师担任团队负责人;
(二)由朱延合伙人/律师担任项目负责人;
(三)由梁鹏、田里程、张辉霞、何泳嘉、尹钒宇、郭进进、胡嘉恩等专职律师,刘锦露、刘俊敏等行政工作人员为课题组成员。
八、提出意见和建议途径
联系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西湖路12号广州百货大厦商务楼24楼广州市商务局经济功能区处
邮政编码:510030
联系人:简兆云、叶俊彦
联系电话:81096041、8890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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