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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南沙口岸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4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穗府办函〔2016〕70号


南沙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口岸办,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广州检验检疫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南沙口岸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口岸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8日

 

2016年南沙口岸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开展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办函〔2015〕9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南沙开发区口岸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深化口岸改革创新、服务支持外贸发展的总体部署,在南沙开发区所有符合条件的口岸(以下简称南沙口岸),组织实施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以下简称免除费用)试点工作,降低外贸企业运营成本,促进外贸企业减负增效,简化和规范口岸单位对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认定标准,明确查验、统计、报送流程,进一步提高口岸查验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范政府购买查验服务价格的核定程序,优化外贸整体环境,更好地服务和推动对外贸易平稳健康发展。

二、时间

定于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实施范围

(一)实施口岸范围。

南沙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包括港口口岸、检验检疫监管场站、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实施项目范围。

免除费用的范围原则上限定于外贸企业在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查验环节发生的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货物(含空箱、重箱,包括国际中转集装箱货物、集装箱固体废物货物),以及箱式货柜车运输货物的吊装、移位、仓储费用。

1.吊装费。指外贸企业将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码头、堆场、货栈等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场所短距离吊运、托运至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指定查验场地,以便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2.移位费。指将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确定查验的集装箱等货物,从海关、检验检疫监管场所短距离运输运至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指定场地,并按照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指令要求,将相关货物掏出箱体,以便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实施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3.仓储费。指对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确定需要查验的货物,已运至指定地点并开始查验后,按照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工作规程,在1天内不能完成查验作业,且在口岸免费堆存期之外所产生的仓储费用。

对发生在企业自用场地由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便利化查验服务,不发生第三方支付吊装、移位、仓储费用的,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对于因外贸企业未按照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工作规程要求及时到场查验,以及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放行后未及时提取货物所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相关费用,不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四、实施办法

(一)免除费用核定标准。

对于查验没有问题的集装箱等货物,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标识的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为核定标准,免除外贸企业因查验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查验有问题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特殊情况下,因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且经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的,纳入免除费用范围;海关、检验检疫部门临时布控追加查验所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经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的,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1.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标准,限定于海关查验后正常放行的情形。

2.检验检疫部门查验没有问题的标准。在国家质检总局未明确“查验没有问题”的认定标准前,“查验没有问题”判别标准暂定如下:

(1)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

(2)后续监管判定为“检验合格”并出具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

上述两类情况视为“查验没有问题”,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以下六类情况,由企业自行承担检验检疫部门查验所产生的服务费用:

(1)现场查验判定为“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2)后续监管判定为“检验不合格”的;

(3)假冒伪劣,需立案查处的;

(4)提供虚假官方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

(5)伪造第三方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的;

(6)经查验发现货物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而未能提供的。

(二)免除费用拨付。

免除费用试点标准的确定,以有利于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实现政府合理开支为要求,以“成本为导向、市场为参考、不得高于试点前实际收费水平”为原则。南沙开发区口岸办(以下简称区口岸办)委托会计事务所对服务价格进行评审,并组织专家对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采用查验服务费包干价,对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以“单一来源”的政策采购方式采购查验配套服务。在招标代理完成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评标工作后,采购人与查验服务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招标价格可予以公开。在预算落实后,根据口岸监管部门的合格查验发生量向服务企业支付相关费用。

(三)查验有问题加大处罚的范围。

对货运渠道通关环节查获的案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查验、审单等通关环节发现的案件,应当根据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有关规定,按照相应处罚幅度的上限进行处罚;对于从轻、减轻情节的认定,应根据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规定的认定条件,严格审查、从严掌握,不得放宽从轻、减轻的适用条件。

五、实施流程

(一)查验结果确认方法。

查验结果由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确认,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在查验工作完成后对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予以标识并发送至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对查验没有问题的货物可直接拖走放行。

(二)查验情况统计数据报送。

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各自负责的《南沙海关查验情况统计表》、《南沙检验检疫局查验情况统计表》报送给区口岸办。

(三)资金拨付。

1.区口岸办每月按时将《南沙口岸查验情况及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情况统计表》及支付给各经营服务单位的费用清单材料发送至南沙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并抄送市口岸办、财政局备案,区财政局于每月15日前将费用拨付给各经营服务单位。

2.区财政局于2017年2月底前会同市口岸办、财政局落实市财政承担的40%的费用。

上述查验数据统计规定,是执行南沙口岸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的依据,也是检查、督促、完善政策执行情况的依据,如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应按要求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措施,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并将试点工作的做法、成效、经验和改进建议等阶段性情况书面报区口岸办汇总。

(二)及时报送情况。

试点工作期间,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应及时将上一个月查验发生的情况(包括免除集装箱和箱式货柜车数量、惠及企业数量等)报送区口岸办。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三)做好工作宣传。

市口岸办、区口岸办和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采取新闻媒体宣传、举办讲座、到企业宣讲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帮助外贸企业了解掌握国家和省、市的惠企政策、措施。

(四)加强财政保障,积极争取国家支持。

南沙口岸免除费用试点工作费用,由市财政和南沙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其中,《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5〕427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免除查验没有问题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10号)以及省、市落实方案规定试点范围内的费用,按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

(五)实施第三方审计机构监督制度。

为保证查验服务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检查监督作用,实施第三方审计机构监督制度。每月对查验服务项目数据进行统计、核准,保证查验相关数据的真实、完整,为申请支付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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