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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重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18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粤府函〔2014〕5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重点工作》已经粤港双方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港澳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2日

 

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4年重点工作


一、跨界基础设施

(一)推进港珠澳大桥各项工程建设,力争2015年年中完成大桥跨界通行政策研究,确保大桥2016年建成通车。(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广深港高速铁路深圳福田站及相关工程力争2014年底前建成,香港段建设工程力争2015年完成,共同做好内地段与香港段有关衔接工作。(省发展改革委、广铁集团公司牵头)

(三)积极推进深圳东部过境高速公路项目相关用地手续等工作,加快口岸工程建设,确保2018年建成。(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四)鼓励香港企业来粤投资建立离岸呼叫中心,到广州南沙等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支持内地和香港电信运营商按照市场运作,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不断降低电信漫游资费。(省通信管理局牵头)

(五)举办粤港澳地区五大机场主席会议,继续推动机场建设、运营管理、人力资源培训、营销网络建设等合作。推动缓解珠三角空域紧张问题,促进提升珠三角地区航空运输能力。(省机场管理集团牵头)

二、现代服务业

(一)完善粤港落实cepa服务业合作专责小组机制,推动全面落实cepa补充协议十的各项措施。发挥广东落实cepa及先行先试政策重点城市的示范带动作用,2014年率先基本实现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目标。(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惠州市政府,省港澳办牵头)

(二)金融合作。

1.继续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争取进一步降低香港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支持粤港金融机构跨境互设和开展业务。(省金融办牵头)

2.进一步推动两地跨境人民币业务,加深人民币资金在两地的循环使用,支持广东省重点区域的经济建设,支持香港作为人民币离岸业务中心建设。鼓励开展与香港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等地与香港银行同业合作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3.积极推动广东与香港开展个人跨境人民币汇款业务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网络支付业务试点。(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

4.支持企业跨境贸易以人民币计价,鼓励广东驻港企业、外贸企业以及广东企业与香港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使用人民币计价。进一步扩展岭南通。八达通联名卡的应用范围和应用领域,为粤港两地居民跨境交通提供便利的支付服务。(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金融办牵头)

5.支持广东金融机构与香港同业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银团贷款业务,用于支持广东重点基建项目、重点产业聚集区、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和大型企业、港资企业转型项目。推动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稳健开展。(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牵头)

6.继续支持港资银行在广东增设异地支行,鼓励港资银行以多种形式进入广东,尤其是进入广州南沙、深圳前海和珠海横琴发展。支持港资银行参与广东法人银行机构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金融机构在广东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推进广东法人银行机构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广东银监局牵头)

7.支持符合条件的港资金融机构与广东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按规定在内地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资证券公司、合资期货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进一步深化两地资本市场合作。研发和推出更加多元化的跨境投资产品。(广东证监局牵头)

8.推动内地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安排,为广东个人投资者投资香港资本市场提供便利,丰富广东民众的投资选择。(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省金融办牵头)

9.支持广东省内法人金融机构、企业赴港上市和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和支持符合内地上市条件的在粤港资企业在内地证券市场上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金融办牵头)

10.继续推进保险产品研发、业务经营和运作等合作,探索粤港保险业协同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推动两地保险社团签署合作备忘录,协同为跨境出险的客户提供查勘、救援、理赔等后续服务。探索粤港两地保险业务创新合作,共同争取国家支持降低香港保险机构进入广东市场的门槛。(广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牵头)

(三)旅游合作。

1.加快完善《粤港澳区域旅游合作愿景纲要》,加强开拓区域旅游市场、产品开发、质量监管、联合推广、信息交流与过境便利等合作,共同提升区域旅游品牌。深化邮轮旅游合作,共同开发、推广粤港邮轮旅游“一程多站”线路,鼓励更多内地旅客到香港参加邮轮航程,开拓邮轮旅游市场。(省旅游局牵头,广东海事局参与)

2.继续推动在粤的港资旅行社(合资)试点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游业务(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除外),争取国家支持适当扩大试点范围。(省旅游局牵头)

3.广东完成“144小时便利签证”管理系统建设,联合加大对“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的宣传推广。促进两地旅游业界合作,支持香港旅游发展局与广东省旅游局合作推广旅游产品。鼓励两地业界及企业参加双方推广活动。联合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推广诚信品质旅游。(省公安厅、旅游局牵头)

(四)物流与会展合作。

1.不断完善粤港物流发展协调机制,继续推进物流业合作研究与交流。(省商务厅牵头)

2.广东推进粤港澳直通车辆管理有关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省公安厅牵头,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参与)

(五)文化创意及工业设计。

1.加强文化产业会展合作,鼓励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参与香港有关展会和文化节庆活动,鼓励香港业界加强与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合作。肇庆市加强与香港砚文化交流,支持推广传统端砚技艺与文化,支持肇庆传统工艺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打造粤港端砚和玉石工艺文化教育交流平台。(省文化厅,肇庆市政府牵头)

2.充分利用香港在管理人才、创意设计人才、国际营销网络、产业发展经验等方面优势,研究开展合作。(省文化厅牵头)

3.共同主办粤港电影合作投资交流活动,落实《粤港促进电影业深入合作发展协议》,鼓励港产粤语影片以快捷方便的方式进入广东市场。共同争取增加粤语港产片的引进片量,缩短进口时间,实现影片在两地同步上映。鼓励和支持香港演职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制作,深化两地演艺创意产业合作发展。(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

4.组织双方企业和设计机构互相参与工业设计项目及交流活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六)专业服务合作。

1.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专业人士,在广州南沙新区辖区内担任合伙制事务所合伙人。根据广东省自由贸易园区的筹建情况,将其范围扩大到园区实施。(省财政厅牵头)

2.争取国家司法部批准广东出台《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点办法》。积极争取国家司法部支持将在前海设立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权,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南沙、前海、横琴设立代表机构及其派驻代表执业初审权,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南沙、前海、横琴设立代表机构年检及注册等4项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南沙、前海、横琴三地实施。(省司法厅牵头)

3.待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特许执业条例》后,争取国家司法部支持符合一定条件的香港律师按规定,经过特定程序,准予其在广东从事律师执业。(省司法厅牵头)

4.落实“试点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签订协议的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政策,鼓励和支持广东律师事务所在香港设立分支机构。(省司法厅牵头)

5.在现有合作模式上,继续推动两地律师、公证、仲裁及调解业界的交流与合作。落实国家司法部关于扩大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的业务范围政策,确保取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广东依照新规定顺利从事涉港澳民事诉讼代理工作。(省司法厅牵头)

6.探讨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并提供服务的可行性。支持在前海投资的企业选择香港法律作为适用法律以及选用香港作为仲裁地。(省司法厅牵头)

7.争取允许香港法律专业人员参与深港合作建立法律查明机制,为前海及南沙合作区商事活动提供香港法律的查明服务。(省法制办牵头)

8.进一步完善粤港法律事务部门交流机制,建立促进两地紧密合作相关法律事务协调机制,就涉及合作的法律事务,开展立法建议相互通报和咨询合作。(省法制办牵头)

9.支持前海创新项目管理模式,在工程咨询、项目开发、工程建设、物业管理等方面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推动在工程咨询、设计、测量和建设等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0.推动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为试点,合作建设香港专业服务合作平台。(佛山市政府牵头)

三、制造业及科技创新

(一)继续支持在粤的港资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和开拓内销市场,实施《广东省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年)》。完善粤港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题专责小组机制,保持两地政府密切联系,共同探讨支持业界的措施。(省商务厅牵头)

(二)东莞市政府建设“转型升级支援服务中心”,从2014年起三年内安排总额1000万元扶持资金,加强资源整合和功能提升,积极引进香港的研发、设计、创意等生产性服务支援机构,为在莞港资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一站式”支援服务,着力打造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支持东莞市建立健全港资企业转型升级工作会议机制,定期与香港贸易发展局、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及香港商协会等座谈,加强有关政策措施宣讲,协助解决港资企业经营遇到困难。(东莞市政府牵头)

(三)中山市政府与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合作建立转型升级辅导机构,通过购买服务,安排专家、社会组织进入生产力促进中心,协助企业转型升级。(中山市政府牵头)

(四)持续开展粤港联合资助计划,吸引两地更多科研机构、企业参与创新合作。推广联合资助计划支持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及技术。(省科技厅牵头)

(五)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包括香港的大学及科研机构与广东共建联合实验室、研发中心、现代服务基地等创新平台。鼓励广东高新园区与香港科研机构合作,促进香港研发成果在广东实现产业化。继续推进香港科技园与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和清远等地高新区的合作。佛山市与香港科技大学在新光源产业(led)领域开展产业战略合作,共同组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深化产学研合作。支持香港企业在广东金融高新区内设立商业保理企业,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加快粤港金融科技园建设。(省科技厅、金融办,佛山市政府牵头)

(六)广东鼓励省内科研人员赴港学习,发挥深圳前海、广州南沙和珠海横琴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作用,鼓励和吸引国际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团队来广东工作和创业,促进两地科研人员交流合作。(省科技厅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参与)

(七)广东加大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验器材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保障粤港联合在广东设立的研发中心可按规定充分享受进口研发设备、试验器材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粤港科技创新。(省财政厅牵头)

四、国际化营商环境

(一)加快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力推行商事登记改革,将香港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纳入商事登记范畴,提升服务效率,促进香港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广东的稳定发展。(省工商局牵头)

(二)口岸建设与通关监管。

1.粤港双方继续保持紧密沟通,从多方面优化和扩展口岸服务。香港配合内地即将推出的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措施,将e-道服务进一步扩展至持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合资格旅客。双方加强向公众发放讯息安排,为过境旅客提供更大便利。(省口岸办、公安厅牵头)

2.加强工作协调,共同做好“通行其他口岸的非营运小汽车自由选用深圳湾口岸出入境”政策自2014年3月底停止执行后,持有其他口岸配额的过境非营运小汽车申请永久转用深圳湾口岸的协调衔接工作。(省公安厅牵头)

3.按计划推进莲塘/香园围口岸建设,力争2018年建成。按计划开展港珠澳大桥口岸建设工作,广东开展珠海口岸申报工作。积极开展广深港高速铁路通关模式及口岸设置研究。(省口岸办牵头)
4.稳步推进香港海关“多模式联运转运货物便利计划”与内地海关“跨境快速通关”系统对接试点,利用同一电子锁监管跨境运输货物,缩短过关时间,提高物流通关效率。(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牵头)

5.继续“单一窗口”通关模式研究。支持粤港海关之间在现有基础上全面推广双方查验结果参考互认的适用范围。(省口岸办、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深圳市政府牵头)

6.支持2014/2015学年深港跨境学童校巴服务,在口岸通关方面给予便利政策。(深圳市政府,省口岸办牵头)

7.就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的实施开展食品分类研究,进行实验室检测方法技术交流,提高检测结果的可比性。(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8.开展粤港澳检验检疫实验室对禽流感的抗原及抗体的检测比对活动以及实验室能力测试,逐步推动供港活禽禽流感检测结果互认。(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9.在广东口岸全面推广应用“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检疫监管系统”,在条件成熟的口岸实现检验检疫与海关、边检等口岸部门出入境船舶信息的一站式申报,提升口岸通关效率。(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10.落实《广州亚运马术场赛后利用项目马匹检疫合作协议》,完善马匹往返两地的检疫监管模式、卫生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粤港双方对香港赛马经深圳口岸往返香港与从化基地的疫病监测,推动双方对赛马疫病监测结果的互认。(广东、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11.落实《粤港反走私紧密合作协议》,完善粤港反走私紧密合作专责小组机制,加强信息情报交换、联合执法行动等合作,共同采取持续有效措施,整治水货走私活动。(省海防与打私办牵头)
(三)电子商务合作。

1.推进两地在电子商务、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及信息服务业等领域的交流合作。继续发展和推广两地采用云计算标准、指引及服务评估和认证,推动项目合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2.推动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应用,加快“粤港网上贸易便利化”和“粤港网上服务自由办”等应用平台建设。鼓励及便利使用互认电子签名证书。(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3.落实《粤港标准工作专责小组合作协议》,加强粤港标准化合作。推动现行标准信息交流,支持广东企业事业单位和香港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省质监局牵头)

4.加强检测和认证领域合作,争取实现双方检测认证结果互认。加强粤港实验室计量技术交流,开展量值比对和能力验证工作。(省质监局牵头)

(四)知识产权保护。

1.在粤港保护知识产权合作专责小组机制下,进一步健全粤港知识产权执法和案件协作处理机制。继续举办“粤港知识产权与中小企业发展”研讨会等活动,鼓励两地业界开展交流。继续推进“正版正货承诺”活动。进一步完善“粤港澳知识产权资料库”与“粤港知识产权合作专栏”。支持香港民间组织参加“广东省少年儿童发明奖”。加强两地知识产权人员培训合作,支持香港知识产权署相关人员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广东中心相关培训。协助香港考生在粤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推动粤港知识产权贸易发展,探索知识产权交易创新模式,建设粤港联动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省知识产权局牵头)

2.广东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加强商标保护工作。进一步健全粤港商标执法和案件协作处理机制,提高两地商标保护水平。加强对广东商标协会的指导,加大广东省著名商标政策宣传,引导有产品内销的在粤港资企业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继续开展粤港品牌工作交流,探索加强品牌建设的路径。继续开展在粤港资企业质量培训,支持符合资格的在粤港资企业申报广东名牌产品(工业类)。(省工商局、质监局分别牵头)

(五)贸易投资促进。

1.共同举办2014年粤港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粤港联合举办“时尚生活展览会”,共同推动香港企业家代表到广东考察投资营商环境,不断深化两地经贸投资合作。(省商务厅牵头)

2.鼓励港资企业参加第三届“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期间邀请有关商会共同举办加工贸易内销政策宣讲活动,协助在粤港资企业拓展内销。支持2014年第十三届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合作交流会在惠州举办,提升香港珠三角工商界影响力。(省商务厅,惠州市政府牵头)

3.继续发挥香港优势,推动广东企业赴香港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支持广东企业以香港为据点加快“走出去”步伐。推动广东企业在香港建立海外运营中心,实现资金的自由和高效调度,有效管理企业海外资产,宣传企业品牌、建立品牌形象。利用香港的金融、信息、人才等优势,到境外开展投资和企业并购。(省商务厅牵头)

4.继续加强与香港投资推广署、香港贸易发展局等机构合作,开展企业“走出去”人才培养。支持和鼓励两地企业以联合投资、联合投标、联合承揽项目等多种方式联合“走出去”,共同开拓国际市场。联合举办2014粤港澳联合推介大珠三角活动。联合香港贸易发展局,共同举办第12届中国粤港澳商品(印度孟买)展览会。(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牵头)

5.强化民间合作机制,密切与港商协会联系,深化与香港各大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合作,进一步帮助两地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继续组织广东企业赴港投资考察活动,搭建粤港企业交流平台。(省贸促会牵头)

五、优质生活圈

(一)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1.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空气质素管理计划(2011-2020年)》,共同优化区域空气监测网络。开展有关区域微细悬浮粒子(pm25)研究合作,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区域空气质素,确保完成2011-2015年减排目标。(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2.深化粤港两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交流,积极推动双方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和宣传教育的交流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3.加强粤港对远洋船舶空气污染排放控制的交流合作,共同研究实施可行的改善措施。(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广东海事局、省环境保护厅参与)

4.加强东江水质保护,确保供港水质安全。加强珠江河口水质管理工作,强化水环境保护合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

5.积极落实《关于推动粤港两地企业开展节能、清洁生产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合作协议》,共同推进“清洁生产伙伴计划”及开展“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推动两地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及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用。推进环保产业合作,组织广东环保企业参加香港国际环保博览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牵头)

6.合作建设珠江口红树林等滨海湿地,共同规划建设跨境自然保护区,启动环珠江口跨境区域绿道建设,提升区域生态质量,促进珠江河口海洋资源护理和可持续发展。继续开展海洋环境保护,深化中华白海豚等海洋珍稀生物保育,加强粤港渔业执法资讯交流。(省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海洋渔业局牵头)

(二)文化交流。

1.共同研究编制《粤港澳文化交流合作发展规划(2014-2018)》,广东加快珠海横琴粤港澳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深化文化产业合作发展。(省文化厅牵头)

2.完善粤港澳文化合作机制,筹备举办粤港澳文化合作第十五次会议。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行业组织沟通联系,促进业界交流合作。不断优化粤港澳文化信息网,深化三地文化交流合作示范点的合作,继续加强演艺、公共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交流合作。(省文化厅牵头)

(三)社会保障。

1.支持香港服务提供者在粤设置更多独资、合资医疗机构。鼓励香港医师在广东多点执业。(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2.加强医疗卫生合作,举办第十四次粤港澳防治传染病联席会议,推动区域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合作,加强信息通报及专业人才交流合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3.共同探讨便利在粤港人回港就医的跨境运送安排。搭建粤港医疗机构交流平台。继续在深圳市试点医院进行香港病人病历转介合作项目,定期总结成效。探讨如何鼓励开展粤港医疗机构转诊合作试点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4.继续开展医院管理、科技交流、医护人员培训等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深化与香港医院管理局及其他医疗单位的合作,协助培育广东省专科护士及师资人员。(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5.广东制订出台《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指引》、《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广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指引》,支持和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来粤设立养老机构。积极争取香港社会服务公益机构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粤登记注册,试点开展业务。(省民政厅牵头)

6.广东举办第二期养老服务管理人员培训班,组织广东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赴港培训。(省民政厅牵头)

7.加强粤港社工合作,继续组织实施“广东社工实务能力提升计划”、“广东社工服务机构总干事能力提升计划”、“广东社工督导计划”等,支持香港社工专业人士为广东服务,开展香港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经验借鉴调研。(省民政厅牵头)

8.继续对供港蔬菜监管溯源系统优化升级,深化试点效果,带动更全面和广泛的应用。开展与香港大学的技术合作,推动在香港下游的溯源应用,打造供港“放心菜”。加强源头监管、监装监管和口岸查验信息共享,加快供港蔬菜通关速度。(广东、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9.整合供港活猪监管、供港蔬菜溯源、出口货物集装箱监管等应用研究,实现供港食品从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流通领域、出境口岸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广东、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10.积极开展供港食品射频标签技术应用规范及关键标准研究,重点打造基于rfid技术的供港食品监管溯源追踪管理平台,提升两地物流通关速度。(广东、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11.加强粤港协调合作,共同开展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宣传培训,共同讨论制订监察计划,深化完善不合格产品通报和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2014年8月1日规例实施前后供港食品农产品保障平稳过渡。(广东、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牵头)

(四)治安管理。

1.深化警务合作,加强情报交流,共同打击跨境犯罪和非法越境活动,维护边界安全稳定。(省公安厅牵头)

2.继续举办粤港澳个案协查工作座谈会,加强预防和打击跨境职务犯罪,拓展和深化反贪合作。(省检察院牵头)

六、教育与人才

(一)继续推动两地高等教育院校在合作办学、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方面的协作,支持香港中文大学(深圳)的去筹申报和建设,争取2014年正式招生。支持两地高等院校合作开展科研项目,共建实验室和研究中心,联合培养高层次人才。(省教育厅,深圳市政府牵头)

(二)继续做好广东高等院校及部分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免试或自主考核招收香港学生工作,扩大广东高等院校招收香港学生规模。继续支持举办两地学生交流活动及教师交流协作项目。(省教育厅牵头)

(三)进一步做好在粤香港学生接受教育工作,支持港人子弟学校发展,办好港籍学生班。(省教育厅,深圳市政府牵头)

(四)加快推进广东工业设计培训学院(香港知专设计学院合作院校)建设,大力培养具备国际通用职业能力的高端人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五)加快实施粤港职业资格“一试三证”工作,逐步扩大“一试三证”试点职业范围。尽快完成养老护理员、平版制版工(数码输出员)、汽车修理工等“一试两证”试点考试工作,继续探索养老护理员“一试三证”和物业管理员“一试两证”人才培养评价模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

(六)继续开展职业教育的师资赴港培训项目。创新粤港职业教育合作,探索引进香港职教专家来粤任教,开展职业教育学分互认及职业教育课程合作。鼓励两地职业院校缔结姊妹学校,开展学生交换和联合培养。支持肇庆工业贸易学校与香港相关企业或行业协会开展教师培训、学生见习与专业培训等合作。鼓励粤港两地相关机构在旅游业方面开展专业人才交流合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肇庆市政府牵头)

(七)继续支持“香港青年服务团”赴粤贫困地区开展志愿服务,协助安排香港青年在粤企业短期实习,积极策划在粤建立粤港青年交流活动基地。继续做好“粤港澳青年文化交流之旅”活动。(团省委、省文化厅牵头)

七、重点合作区域

(一)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共同推进前海金融市场扩大对港开放、专业资格互认等先行先试政策落实。支持香港电信营运商与内地电信运营商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支持香港企业参与前海土地一、二级开发。探讨在前海规划建设香港服务业企业集聚区。加强深港专业人士和行业组织的合作和交流,探索两地人员在前海实现资格互认,并进一步推动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直接提供服务,共同推进深港人才特区建设。(深圳市政府牵头)

(二)推进南沙新区与香港的合作。出台《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深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继续赴香港举办推介会,加强专业服务、商贸旅游、服务外包、文化创意产业等合作。加强与香港的大学及香港业界的合作,创新科技园建设运营管理模式,推进粤港科技、产学研合作。加强与香港在法律服务、商事仲裁、调解等方面的合作,探索完善与香港律师业合作、联营的机制。按照《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积极研究探讨双方在南沙新区创新合作形式及内容,推动相关合作项目落地。探索广州地区企业和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机制,用于支持南沙开发建设。(广州市政府牵头)

(三)推进横琴新区与香港的合作。支持和鼓励香港金融机构在横琴设立后台及服务外包机构,推进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建设。鼓励粤港企业参与横琴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支持粤港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到横琴执业、设立分支机构。加强粤港旅游协会与横琴的合作,打造跨两地精品旅游线路。(珠海市政府牵头)

(四)深港河套地区开发。粤港按照“共同开发、共享成果”原则,继续有效地推进落马洲河套地区的发展。提升“港深边界区发展联合专责小组”职能,加强深港河套地区有关开发、运营和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协商、探讨和决策。(深圳市政府牵头)

八、区域合作规划

抓紧开展《环珠江口宜居湾区建设重点行动计划》第二轮公众咨询活动,尽快完成研究成果,共建环珠江口宜居湾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九、合作机制

(一)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联系,共同争取更多支持香港业界在南沙、横琴和前海发展业务和开拓内地市场的政策。(省港澳办牵头)

(二)广东继续完善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督查考核评价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港澳办牵头)

(三)支持在粤港合作联席会议机制下,完善穗港合作机制,组建专家小组及联络员机制,推动广州南沙的开发建设;完善深港合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重大合作问题,在前海发展联合专责小组的工作机制下,设立金融政策、法制环境、专业服务暨cepa先行先试、投资推广、规划建设5个工作小组,推动政策创新及制度对接合作;建立健全珠港合作专责小组,加强政府部门间合作,协助港商把握横琴发展带来的机遇,参与横琴各项开发建设。(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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