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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4-07-31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原《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外经贸法〔2009〕2号)已到期,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结合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际,在征求有关服务外包企业意见基础上,我局修订了《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服务外包企业、培训机构及服务外包园区管理部门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8月1-11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xiejiaqiang@gzboftec.gov.cn

2、传真:020-88900725

 

 

广州市外经贸局

2014年8月1日

 

附件

 

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和《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特制定本办法。

修改说明:《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意见》(穗府办〔2008〕19号)已到期,新修订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

第二条 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服务外包发展的资金。本办法所称服务外包是指承接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等服务。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重点突出、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四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的安排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评审,跟踪管理和监督。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的审核,财务管理、监督检查及资金拨付,会同市外经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章扶持范围

第五条 申报主体必须是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两年内在外经贸业务、财务管理、外汇管理、出口退税、进出口检验检疫、海关监管等无违规行为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或广州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的服务外包公共服务机构。

修改说明:原“第六条第七条”合并为一条。

第六条 使用范围

(一)支持企业拓展服务外包业务。对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和在岸服务外包业务给予一定的资助,并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一定的资助。

修改说明: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第八条。原第(六)款“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奖励”合并到以上;2、取消了“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的配套”。

(二)支持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支持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建设。对被认定的“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委托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开展员工培训给予一定的资助;

修改说明: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三)引进国际知名企业。对《财富》500强、国际外包专业协会(iaop)全球外包100强、全球在华十大供应商、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和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跨国企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共享中心(包括国际采购中心、财务共享中心、it共享中心、技术后援中心等),给予新设服务外包企业一次性支持。

修改说明: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第九条。

(四)服务外包专业国际认证;对企业取得服务外包相关国际认证、维护及升级,给予资助。

修改说明: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第十二条。2.删除“(六)公共技术、培训和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营”,该支持项目在中央财政拨付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平台资金中支出。

(五)服务外包促进活动。对本市企业参加经市外经贸部门认可的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和项目对接活动,给予一定的资助。

修改说明:1.依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第十条。原“(八)服务外包业务国际推广活动”修改为以上表述。2.根据新的《意见》,取消原(四)服务外包企业创新研发、第(五)款“服务外包企业专项技术、设备引进和开展离岸外包业务的相关费用”。

(六)其他有必要扶持的方向。

第三章扶持标准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对服务外包企业承接离岸、在岸服务外包业务采用因数法单个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50%的资助。

(二)对被认定的“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员工培训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支持;

(三)支持引进国际知名企业。属于《财富》500强、iaop全球外包100强、中国服务外包十大领军企业、十大在华服务供应商在穗新设立从事服务外包独立法人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对跨国大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企业资格、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共享服务中心,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跨国共享服务中心是指跨国企业在我市设立,为其集团内部或相关客户提供共享服务内容涉及研发、测试、it、供应链、财务等领域服务的技术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主要从事离岸外包服务);中国服务外包百家成长型企业落户广州,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新成立且当期有服务外包实绩其他企业,按其注册资本分档次给予不超过30万元支持。

(四)对企业取得服务外包相关国际认证、维护及升级,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资助。

(五)支持服务外包促进活动和服务外包专项工作。对本市企业参加经市外经贸局认可的境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专业展会、产业推介和项目对接活动,给予不超过项目总额100%的资助。

修改说明:对应第六条作相应修改。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八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年度资金申报信息。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资企业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第六条第(一)项的,企业上年度服务外包业务合同、外汇收入申报单,有关通信费用合同、发票;

(五)申报第六条第(二)项的,提交人才培训的委托协议和发票,培训机构按照《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认定后给予支持;

(六)申报第六条第(三)项的,提供企业新设立企业投资方在相关第三方机构排名证明材料;

(七)申报第六条第(四)项的,提供国际认证证书复印件、与咨询认定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发票和转账凭证等;

(八)其他申报材料。

修改说明:对应第六条作相应修改。

第十条 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并出具意见。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市外经贸局。

修改说明:取消原“市属企业由其集团初审并加具意见,市属企业集团汇总报市外经贸局”,统一由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第十一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审核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根据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实地考察结果,市外经贸局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方案,并经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分管纪检监察的局领导和监察部门参与研究。

第十二条 市外经贸局把办公会议通过的资金安排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审核。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给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拨付通知下发到所辖企业和机构。

修改说明:删除“其中市属和中央驻穗企业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统一拨付到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拨付通知后,到所属财政局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有关企业收到款项后按《企业财务通则》及财会制度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第六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组织或个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各区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责任追究和处罚。

修改说明:依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14〕90号)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四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服务外包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对年度资金扶持方向进行细化调整。各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服务外包示范区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9〕2号)废止。

修改说明:原《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法〔2009〕2号)已到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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