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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务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库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02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做好利用外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作,根据《广东省内外经贸发展与口岸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粤财工〔2017〕166号)相关规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制订本申报指南。

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外资新项目。对2017年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已纳入统计且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二)外资增资项目。对2017年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三)外资跨国公司总部及地区总部。

新设总部奖励。对2017年在广东新设立的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按项目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总部财政贡献奖励。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7年首次出现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超过1亿元的,按项目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以上支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行业划分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其中,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内投资或管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在广东省范围内不少于1家),母公司在境外设立且2016年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广东省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一)申报程序。按照属地原则,符合本申报指南规定条件的企业(项目)向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待其在申报材料上加具“同意上报”意见、加盖公章后送当地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报时应提供纸质申报材料一式8份(统一用a4纸装订),以及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统一刻录成光盘,pdf格式,可进行目录索引)。各地级以上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汇总(汇总采用表格形式,应列明企业名称、申报奖励项目名称、申报金额以及企业联系人、联系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于4月10日前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http://www.gdbs.gov.cn)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数据提交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同时将加具审核同意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以及电子文档报送省商务厅(详见附件)。申报企业数量较多的地区,可以函件加企业清单、企业申报材料的形式统一上报。

(二)申报材料。

1.2018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项目申报表。

2.申报企业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3.由具备法定资质的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报企业2017年度验资报告的复印件。

4.申报企业承诺书(应注明申报奖励类别、具体金额,承诺申报材料属实,并自愿承担因申报不实带来的一切后果)。

5.申报企业2017年实际外资到资证明的复印件(任一即可):外汇主管部门业务登记凭证、银行入账业务回单、银行收汇客户回单、fdi入账登记表及其他由第三方出具的且法律认可的入资证明。

6.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由税务征管机构确认的税务登记证明材料)。

7.跨国公司注册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2017年度审计报告的复印件(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证及转递,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8.跨国公司同意在广东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赋予相应管理职能的内部文件复印件(文件为外文的须翻译为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或申报企业的公章)。

9.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境内投资或管理企业的批准文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企业营业执照。

10.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2017年度纳税凭证(由税务征管机构出具的业务凭证)的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逐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按现有排序装订。其中:

申报外资新项目奖励、外资增资项目奖励提交:第1-5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投资奖励提交:第1-9项;

申报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财政贡献奖励提交:第1-4项,第6-1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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