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征求规范性文件清理公众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和“放管服”改革专项清理工作,我委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含保留、修改、废止,详见本公告附表),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8月10日
二、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zhangjing@gzboftec.gov.cn。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广州市商务委员会法规处,邮编:510170。公众在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必要时进一步联系。
特此公告。
附表:1.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保留)
2.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保留)
3.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修改)
4.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废止)
广州市商务委
2017年7月17日
(联系人:张婧,联系电话:88903915)
附表1
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保留)
填报单位:广州市商务委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保留的依据和理由 |
1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的意见 | 穗府办〔2013〕34号 | 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无与现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该文件目前仍适用且在有效期内,近期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着手修改出台新的加快我市国家汽车及零部件出口基地建设意见。 |
2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 穗府办〔2014〕1号 |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推动广州国际商贸中心建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
3 |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 | 穗府〔2015〕29号 |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意见》(粤府〔2013〕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38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加快建设广州国际贸易中心,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服务贸易发展水平。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
4 | 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 | 穗府办规〔2017〕1号 | 根据商务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16〕725号)制定,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无与现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
文件查阅途径:表格序号1至4的文件,可登陆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gzlo.gov.cn)查阅全文;也可直接点击表格内文件名查阅全文。
附表2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保留)
填报单位:广州市商务委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保留的依据和理由 1 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法〔2012〕10号 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无与现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2 广州市外经贸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进出口公平贸易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公平〔2015〕2号 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无与现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3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技〔2015〕6号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市服务外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穗府办〔2014〕1号),加强我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建设,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4 广州市商务委等关于印发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外经贸新〔2015〕11号 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无与现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该文件是商务、海关、财政、税务、检验检疫、银行等7个部门制定的发展意见,提出多项优惠措施,有利于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促进我市外贸转型升级。 5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教育局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际服务外包人才培训机构认定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商务规字〔2016〕1号 贯彻落实《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创新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机制提升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能力的意见》(教高〔2014〕2号),加快广州市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提升服务外包产业人员素质,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发展。 6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认定办法的通知 穗商务电商〔2016〕16号 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无与现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7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融资租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商务特商〔2016〕33号 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无与现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8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商务规字〔2017〕1号 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无与现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9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商务规字〔2017〕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38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要求,认定服务贸易示范区和示范基地是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举措。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同意广州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要求“确定一批重点发展的行业和领域,建设若干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10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机构)、重点培育企业(机构)和国际服务品牌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商务规字〔2017〕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发展服务贸易行动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粤府函〔2015〕338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9号)要求,培育和发挥服务贸易重点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是推动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内容。2016年2月,《国务院关于同意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6〕40号)同意广州开展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工作,其中要求建立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探索培育服务贸易市场主体,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有特色、善创新的中小企业发展等。市政府印发的《广州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大力培育服务贸易企业和服务贸易出口品牌,在运输、商业服务、旅游、建筑、知识产权、体育、文化、中医药、金融和保险等领域开展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培育一批具有跨国经营能力和较强国际影响力、竞争力的“广州服务”品牌企业。 11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和细化标准的通知 穗商务规字〔2017〕4号 该文件无与上位法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情形;无与现行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条款,不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 文件查阅途径:1、表格序号1至11的文件,可登陆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查阅全文;也可直接点击表格内文件名查阅全文。 附表3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修改) 填报单位:广州市商务委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修改的依据和理由 | 修改的内容或拟完成修改的时间 |
1 | 市经贸委关于做好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核查和年报工作的通知 | 穗经贸函〔2014〕88号 | 1、2015年机构改革后,市经贸委已不存在,直销网点认可核查等有关内贸职能已划归市商务委; 2、广州市现在已没有县级市。 | 1、文中所有字样为“市经贸委”的都修改为“市商务委”; 2、文中所有字样为“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的都修改为“各区商务部门”。文中所有字样为“商贸服务业处”的都修改为“特种商业处”。 |
文件查阅途径:1、表格内的文件,可登陆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http://www.gzlo.gov.cn)查阅全文;也可也可直接点击表格内文件名查阅全文。
附表4
(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废止)
填报单位:广州市商务委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废止的依据和理由 1 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法〔2012〕9号 一是2017年预算年度起,市商务委将“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支持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等5个专项资金整合为“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原资金涉及办法相应废止; 二是《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企业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于2017年10月25日到期,该办法于2017年到期,因此不再单独安排此资金项目。 2 广州市外经贸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法〔2013〕1号 已于2015年重新修订《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公共平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外经贸技〔2015〕6号),原管理办法废止。 3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商务服贸〔2015〕10号 按照市商务委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统一部署,已于2017年在市商务委《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下,印发《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商务服贸〔2017〕8号)替代原管理办法。 4 广州市商务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外经贸规财〔2015〕17号 2017年预算年度起,市商务委将“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和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和“支持境外参展专项资金”等5个专项资金整合为“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相应制定《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资金支持方向、范围进行重新调整,相应的《广州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5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4〕1195号 2015年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将该资金由专项资金管理目录移出,作为一般事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及市商务委予以管理,不再涉及相对人(公众)权益。同时,该文件于2017年12月有效期届满,我委与市财政局做好新情况下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拟于近期印发。 文件查阅途径:表格序号1至5的文件,可登陆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门户网站查阅全文;也可直接点击表格内文件名查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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