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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7-17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穗府〔2017〕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5日

 

广州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1号)精神,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改革,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专业化监管体制和食盐储备制度,保持合格碘盐覆盖率90%以上,供应价格基本稳定,构建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体系,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国家、省有关盐业体制改革的各项任务,形成盐业市场监管到位、竞争有序、供应安全、储备充足、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

二、工作内容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市商务委(市食盐专卖局)是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主管全市盐业工作,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管理全市食盐专营工作,保证盐行业发展稳定。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按省要求逐步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移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市编办牵头,市商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市商务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的要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实施全市集体食堂用盐直接供应制度,保障集体食堂用盐安全。加强小包装食盐分类经营管理。(市商务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以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持有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代理销售,进入我市开展食盐经营活动。持有省级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批发企业和广东省内持有省级以下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批发企业,可以进入我市开展食盐经营活动。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市开展食盐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商务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五)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政策,清理对小工业盐及盐产品进入市场的各类限制,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切实执行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的要求。市盐业主管机构要督促本市工业盐生产和销售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违法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市商务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六)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和原碘的安全供应。将食盐政府储备纳入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按照企业承储、动态储备、费用包干、统一调度的原则,采取长期储备、定期轮换的经营和管理模式,我市政府储备量按不低于全市30天食盐消费量确定,由本市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盐业企业承储,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省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量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区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市盐业主管机构要抓紧制定本市食盐储备管理制度。 (市商务委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规划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七)保持价格基本稳定。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要加强食盐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58价格监管平台的作用,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查处故意囤积食盐、哄抬食盐价格、恶意压低食盐价格、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八)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州网、智慧食药监平台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推动全市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诚信交易记录档案,为广州各类食盐交易主体提供放心食盐购销服务,实现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与食盐电子追溯体系互联互通。鼓励组建市盐业行业协会,发挥好协调沟通和行业自律的作用。按照省的部署研究建立我市盐业企业信用系统,与省信用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全市涉盐企业信用记录。(市商务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九)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特别是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食盐加碘标准,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我市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我市边远贫困地区群众食用碘盐供应由本市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盐业企业负责组织保障,市、区财政采取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加强市场质量监管和无碘盐的调控工作,严格落实我省未加碘食盐生产、销售有关规定,避免无碘盐无序进入市场,确保居民能够购买到合格碘盐产品,实现科学补碘的目标。制定实施非碘盐销售管理方案,合理布局非碘盐销售网点,丰富非碘盐品种供应。(市卫生计生委、商务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农业局配合)

(十)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抓紧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市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市商务委牵头,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十一)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支持本市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盐业企业加快发展,确保我市食盐供应主渠道地位。支持本市具有生产经营资质的盐业企业开展跨省经营,鼓励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各有关部门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食盐网上交易服务平台建设、食盐销售渠道拓展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我市食盐生产经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落实上级对国有食盐生产经营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和解决食盐储备用地等方面的改革措施和政策。(市商务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规划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配合)

三、保障措施

(十二)加大食盐监管力度。依法加强食盐监管,建立打击制贩假盐长效机制,务求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确保我市食盐质量安全。按照“依法治理、标本兼治”的要求,加强食盐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盐以及食盐中掺杂掺假等违法行为,切实消除食盐安全风险和隐患,有效规范我市食盐市场。建设全市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从2017年1月1日起,将食盐纳入我市“智慧食药监”项目,列为全市食品安全重点监管领域之一。建立我市食盐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制度。在本市进行食盐销售的企业,须配备市场管理协助打假人员、车辆,对出现的假冒盐产品承担协助执法义务。建立产品下架与召回制度,对不合格产品采取通告下架并责令企业召回。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盐产品(包括添加剂)的企业,列入信用“黑名单”,不得进入广州食盐市场。市盐业主管机构、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联合执法,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严厉处罚违法违规企业。

(十三)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自国发〔2016〕25号文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国家新的盐业法规政策生效和新的监管体制建成之前,各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市盐业主管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通知和本方案要求,加强盐业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监管空档期。盐业监管相关费用由市、区财政合理安排。本方案印发后,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政策措施,修改完善相关制度。(各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十四)完善盐业法规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省盐业法律法规和盐业体制改革精神,对我市现行盐业管理法规和政策进行清理,配合做好《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推动健全盐业法规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市商务委牵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计生委、法制办配合)

(十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食盐安全投诉举报体系建设,畅通食盐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的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食盐安全意识。及时发布食盐安全警示,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宣传打击制贩假盐专项治理成果,集中披露制贩假盐典型案例,公开制贩假盐企业“黑名单”,营造强大舆论声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市商务委牵头,市委宣传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安局配合)

(十六)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责任,加强对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及有关部门的配套政策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场监管、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各区具体工作方案要于2017年6月底前出台并组织实施。在各区工作方案完成之前,要积极配合省、市同步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要加强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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