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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印发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3 09:05:55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

按照《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重点工作的通知》(穗商务资函〔2018〕242号)以及《广东省商务厅关于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重点工作通知促进对外投资事项的补充通知》(粤商务合函〔2018〕158号)要求,我委制定了《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双向投资方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请抓紧组织本辖区在今年9月底已提交申报资料的企业按照《指南》要求,补充提交包括《承诺书》(附件4)以及针对境外项目所有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需由我国境内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等申报材料,并于12月18日前初审汇总后,重新填写初审意见汇总表(附件5),连同企业补充的申报材料报至市商务委(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委

2018年12月12日


联系人:符宁玲,电话:88902206,传真:81097657

邮箱:8520817@qq.com

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1309室(市商务委)


2019年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双向投资方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申报指南

为积极稳妥实施“走出去”战略,引导和支持我省企业规范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我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拟继续安排对“走出去”项目进行支持。按照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绩效优先等原则,现制定2019年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境外投资项目。

单个境外企业中方实际投资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属境外再投资的,境外中资企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对企业用于境外项目投资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前期专业服务费用、统保平台项下保险及担保费用,以及用于境外项目运营、雇佣或聘请安保力量、购买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源回运等费用,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50%(其中统保平台项下费用按80%,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资助比例增加10%)的比例给予资助,对每个境外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注:国际产能合作及非洲“三网一化”核定范围为:2015年5月16日,国务院提出《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将钢铁、有色、建材、铁路、电力、化工、轻纺、汽车、通信、工程机械、航空航天、船舶和海洋工程等作为重点行业;2015年1月27日,中国与非盟签署共同推动非洲“三网一化”建设谅解备忘录,“三网一化”是指建设非洲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和区域航空“三大网络”及基础设施工业化。)

(二)境外园区项目。

企业在境外投资建设经贸合作园区,已取得用地面积不低于0.5平方公里、基础设施投资不低于1000万美元、带动进园企业不少于3家,且在支持期内正常运营的境外园区;或组织省内企业于支持期内入驻国家或我省国际产能合作重点园区投资并实际运营的,除参照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对企业用于境外园区投资、建设、运营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资助外,还对企业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为入园企业提供生产技术工人培训、组织园区招商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比例按最高不超过实际费用的50%(其中统保平台项下费用按80%,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别、非洲“三网一化”项目、国际产能合作或广东省政府认定的重点项目资助比例增加10%),对每个境外园区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外援助项目。

企业在支持期内承担国家援外物资项目、成套项目、培训项目,按实施项目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对援外物资项目、成套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对援外培训项目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的基本条件

1.在广州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格。

3.承诺依法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财务制度健全,近三年无违反对外投资合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4.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报送项目信息、统计资料及进行在外人员信息备案(以是否填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年报为依据)。

5.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二)境外项目的基本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承诺依法诚信经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走出去”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履行必要的社会责任。

2.在企业(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或合同依法生效正在执行或已开展实质性经营。

3.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企业须与国内母体公司之间存在明确、清晰的产权隶属关系。

4.按规定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接受国家有关部门、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指导和有关商(协)会的协调。

三、项目适用时间

项目适用时间(即支持期):申报前期费用的,境外企业注册时间或跨国并购项目完成交割时间应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并在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前之前支付相关费用;申报贷款贴息、资源回运费用的,境外企业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运营,且贷款合同、费用合同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支付相关费用;申报统保平台费用、运营费用、安保费用、项目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境外企业应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常运营,且费用合同、保单、保函在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或有效,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支付相关费用。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1.资金申请报告;

2.申请企业声明书(附件3);

3.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附件3);

4.申请企业2017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需由我国境内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5.国家批准(核准或备案)申请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文件(复印件);

6.境外投资(并购)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合资、合作或跨国并购项目需提供,复印件);

7.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文件或证明跨国并购项目完成交割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8.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复印件);

9.投资资金汇出证明(或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10.境外再投资(多级投资)的相关股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11.境外农林渔矿开发项目的资源权属证明文件(从事境外农林渔矿的企业需提供,复印件);

12.境外渔业捕捞项目的船舶登记证(从事境外渔业捕捞项目的企业需提供,复印件);

13.承担国家援外项目的任务通知(申报对外援助项目的企业需提供,复印件);

14.申请企业针对境外项目所有支出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仅申报统保平台项下费用的企业不需提供,需由我国境内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15.信用保险及担保专项资金投保明细表;(申报统保平台项下费用的企业需提供);

16.信用保险及担保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申报统保平台项下费用的企业需提供);

17.《保单明细表》复印件(申报统保平台项下费用的企业需提供);

18.保险费、担保费发票及《保险费、担保费通知书》复印件(申报统保平台项下费用的企业需提供)。

19.承诺书(附件4)

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五、资金审核和拨付

广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属地原则对所辖企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省商务厅的要求及市级专项资金管理程序进行组织实施。年度省级预算草案经省人大审议批准后,省商务厅和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按预算层级分别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已明确异议处理意见后,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由广州市财政部门分别按财政预算级次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六、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一)企业申报的所有文件、单证和资料须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并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核查、绩效评价。

(二)申报单位和个人在“走出去”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有关问题的解释

2.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申请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3.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企业申报表格

4.承诺书

5.广东省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对外投资事项初审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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