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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务会展促进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4-08-02 12:09:53 来源:广州商务会展促进服务中心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商务会展促进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第9层。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玖佰零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商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商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作为决策形式。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省、市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会展促进服务工作,助力全市商务会展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广州会展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前期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并配合组织实施;承担广州会展业宣传推介活动的计划制定、方案实施等事务性工作;承担广州会展业对外合作交流方面的事务性工作,为引进国内外品牌会展项目提供服务;承担广州会展数据统计、信息搜集和建立会展数据库、专家库等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承办市政府重点培育的主要品牌展会和重点扶持产业的专业会展以及公益性会展等具体事务性工作;承办拓展广货市场等经贸会展活动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市商务管理部门交办的相关商务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本单位成立中共广州商务会展促进服务中心支部,并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在中共广州市商务局党组的领导下,本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作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保证本单位发展正确方向,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中共广州商务会展促进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制定中共广州商务会展促进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明确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需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保证党的全面领导。行政领导人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决定,按照分工抓好集体决策事项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对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进行保密审查;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为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商务会展促进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研究决定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八)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主任为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聘任产生,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举办单位领导下按章程开展工作,向举办单位汇报本单位运行管理状况,接受举办单位监督;

  (二)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穗编字〔2013〕22号),本单位内设机构5个:办公室、会展策划部、招商联络部、信息咨询部、后勤服务部。各内设机构具体职责由本单位根据所承担的职责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前,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保障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的活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可通过本单位上级主管单位官方网站及政府公开的信息了解单位运行情况,获取监督途径和监督方式,对本单位日常情况进行监督,也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对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在广州市商务局的管理下,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 建设运营广州市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发挥全面展示广州会展窗口功能,增强会展公共服务能力,提升行业影响力;

  (二)加强与国内外重点会展城市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广州会展宣传推介活动,全力做好国内外品牌会展项目引进服务工作;

  (三)加强会展统计分析,做好行业研究,针对行业发展重点问题组织开展调研,为广州会展高质量发展提出对策建议;

  (四)承接主管部门交办的会展活动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按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举办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于2024年7月5日经中共广州商务会展促进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商务会展促进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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