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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日期:2024-07-08 16:43:52 来源: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4007房。

  第四条  本单位性质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陆拾柒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商务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商务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紧密围绕市商务局业务工作,推进信息化建设顶层设计,健全完善网络安全体系,依法履行口岸服务保障职责,促进广州商贸发展。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承担广州商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措施拟定的前期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

  (二)承担涉及商务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任务,负责全市商贸领域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广州商贸发展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运行分析;

  (四)组织、指导全市商贸领域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五)为全市商贸发展提供咨询及培训服务;

  (六)负责口岸物业和现场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七)负责开展电子口岸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在中共广州市商务局党组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工作。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党支部委员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制定实施《中共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党的全面领导。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为本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提供保障,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共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议事规则: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工作职责: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复(穗编字〔2020〕39号),本单位设置办公室、发展研究部、数字商贸部、口岸保障部、安全运营部5个内设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本单位的服务对象为广州市商务局及驻穗口岸查验部门,服务对象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的相关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支持、配合本单位开展履行职责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意见建议、投诉举报等规定程序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本单位由广州市商务局统筹领导,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信息化调研、论证等工作,开展口岸发展需求调研、论证等工作;

  (二)承担商务领域的“数字政府”建设事项,开展商务信息化项目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广州商贸发展数据的收集、整理和运行分析;

  (四)开展网络信息安全管理;

  (五)开展商务数字政府建设、网络信息安全事项的咨询及培训;

  (六)开展口岸物业和现场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

  (七)协助开展电子口岸服务保障工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模式,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登记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年6月4日经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于2024年6月17日经中共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共广州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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