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动态调整的通知
南沙区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和《广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的意见》(穗商务函〔2022〕48号)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提高企业参与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现对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内容
(一)对现有试点企业的考核
1. 考核时间段
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2. 考核标准
(1)不履行售后服务责任、进口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汽车等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企业,以及未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且未自主取得CCC证书(或未申请CCC认证)的企业,直接取消试点资格。
(2)按照企业在考核时间段内进口汽车业绩总量进行排序,在总量相同的条件下,综合企业注册资本、持有效CCC认证情况、实缴资本等进行考评。
(3)本次考核将淘汰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试点企业。
3. 企业需提交考核资料
(1)企业在考核时间段内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企业经营业绩、发展计划、“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情况;以及执行关于进口汽车产品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等)。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
(3)考核时间段内企业汽车平行进口业绩(附件1)及相应的海关报关单。
(4)企业持有效CCC证书情况(《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轻型汽油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
(5)2022年上半年企业经营情况报告、年度进口订单合同情况以及2022年下半年开展试点工作计划。
(二)对新申请参与试点企业的评定
1.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1)企业注册地点在广州市南沙区。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印发通知申报截止之日前实缴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与广州市现有试点企业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等网点与设施;若没有相应网点和设施的企业,应有合作的保险公司保障上述服务的实施。
(4)信誉良好,未被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 评定标准
按照申请企业境外平行进口汽车车源采购渠道、自有资金、独立开具信用证或关联方给予开具信用证担保能力,以及企业在广州自主销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优先考虑:
(1)2022年具备不低于200辆的境外车源采购渠道及汽车售后维修、服务、零部件供应体系的企业。
(2)具有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或具备独立开具信用证能力或关联方给予开具信用证担保能力的企业。
(3)企业或企业关联方在广州拥有汽车销售门店。
3. 申请材料
(1)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发展计划、申请事项及条件、“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情况;明确试点企业作为汽车平行进口产品质量追溯的唯一责任主体)。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年度、2021年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境外车源采购渠道的相关证明。
(5)企业自有资金或独立开具信用证或关联方给予开具信用证担保能力的相关证明。
(6)企业或企业关联方拥有的销售门店的所有权及营业情况证明。
(7)承诺书(附件2)。
(8)其他相关资料。
二、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一)企业向南沙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和考核材料。
(二)南沙区商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和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报广州市商务局。
(三)广州市商务局审定后上报商务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三、试点企业责任和义务
(一)试点企业是平行进口汽车产品质量追溯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产品召回、质量保障、售后服务、家用汽车“三包”、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等义务。进口的汽车应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获得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严格按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汽车平行进口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严禁试点企业伪造、变造和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
(三)退出试点的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做好善后相关事宜。
(四)配合广州市商务局和所属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数据统计、材料报送等相关工作。
四、企业提交资料要求
各企业考核(申报)材料应独立编写,按申报要件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需提供纸质版材料一式二份,与纸质材料一致的电子版一份(可进行目录索引格式的PDF文档)。材料封面必须有“广州市2022年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动态调整材料(备注:现有试点企业/新申报试点企业)”字样。
请有关企业于2022年7月31日(星期日,可顺延至8月1日提交)前向南沙区商务局(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政府D栋3楼301)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电子版。
南沙区商务局在初审企业提交的材料时,应核对相关复印件的原件(如营业执照、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审核企业是否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并于8月10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报我局(贸管处)。
特此通知。
附件:1.汽车平行进口试点企业进口情况表.xls
2.承诺书.doc
广州市商务局
2022年7月14日
(市商务局联系人:姜媛媛;联系电话:81097467;南沙区商务局:陈贺前;联系电话:39078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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