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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粤贸全国事项)申报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0-26 18:21:23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展粤贸全国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交字〔2021〕3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粤贸全国事项)资金分配计划的通知》(粤商务交〔2021〕140号),为推动我市开展“粤贸全国”工作,支持广州企业拓展国内国际市场助力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特制定本申报指南,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一)《广东省商务厅印发<关于开展粤贸全国工作积极开拓国内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商务交字〔2021〕3号)

  (二)《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粤贸全国事项)资金分配计划的通知》(粤商务交〔2021〕140号)

  二、支持项目及对象

  为助力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深化对内经济联系,扎实开展粤贸全国工作,支持广州企业开拓国内国际市场,促进内外双循环,鼓励广州企业抱团集体参展,对我局组织的我市企业及商协会参加2021年广东省商务厅粤贸全国活动目录内有关展览活动的相关费用给予支持。

  (一)支持项目:对我局组织企业参加9月10日—13日在广西南宁举办的第18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广州数字经济展区的集体特装费、以及商协会配合组织上述活动的组织费给与一定支持。

  (二)支持对象:申报单位为在广州市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行业商协会。

  申报商协会指协助我局组织上述活动的商协会。

  (三)上述申报单位应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特装费。9月10日—13日赴广西南宁参加第18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广州数字经济专题展的企业,对参展企业实际开支的特装费,给予不超过90%的补助。

  (二)组织费。对组织企业集体参加第18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广州数字经济专题展的商协会,按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组织费予以支持。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本项目资金需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2份)及电子版材料(申请表原件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复印件加盖骑缝章):

  1.资金申请表(内含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第十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广州专区参展确认书。

  4.支付特装费的银行付款凭证及结算发票(申报特装费补贴的参展企业提供)。

  5.3张以上展览现场照片资料。

  6.申报组织费补贴的商协会还需提供组织企业集体参展的佐证材料,如组织企业集体特装的证明材料、招展通知、企业报名及组展证明等相关材料。

  以上资金申报材料要求完整、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出现伪造资料虚报冒领情况,经核实后取消申报资格或结果,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请于10月28日前提交申报材料至市商务局合作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广州国际经贸大厦1309)。

  六、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广州市商务局严格按照本申报指南明确的支持对象、支持内容、申报要求进行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进行项目计划公示(7天)、下达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资金监督及绩效管理

  广州市商务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申请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

  本申报指南由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中央财政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粤贸全国事项)申请表.doc

  

广州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25日


  (联系人:苏章益;联系电话:889023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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