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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7 14:24:28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字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商务局反映。 

 

 广州市商务局

  2020年9月4日

  



广州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推进中国(广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强化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优势,做大做强数字贸易规模,推动我市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统一监管操作规程,实现跨境电商监管执法协同一致。进一步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实现海关监管区域“四个同仓”,即对符合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资质企业允许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同仓存储、同仓运行,对政策允许范围内的跨境电商进口商品,允许其与出口货物同仓调拨,允许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和一般贸易方式货物同仓交割。(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二、进一步降低跨境电商进出口查验率,提高通关效率。完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机制,优化退货流程,对于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准予不征税复运进境(已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外),减轻跨境电商企业负担。积极向海关总署争取支持推进广州市辖区内跨关区进出境快件运营人资格实现互认。(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三、加快制定我市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方案,积极推进跨境电商B2B出口试点工作。研究出台跨境电商B2B出口扶持政策,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规定,抓好政策落实,对符合条件的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实行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五、进一步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在支付机构或银行办理货物贸易收结汇时,可免于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六、积极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争取配套政策,支持广州开展跨境电商正面商品清单框架内的医药产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药品入境程序和流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七、积极向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争取支持广州开展宠物食品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宠物食品入境程序和流程。(市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八、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安检方式,协调广州航空货站向中国邮政广州国际邮件互换局派驻安检人员,支持将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航空安检环节由广州航空货站前置至中国邮政广州国际邮件互换局。(广东邮政邮件快件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省机场集团,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九、清理涉及跨境电商企业直购进口、零售出口货物处理费的收费依据,规范相关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在海关的监管下,允许物流企业自行对直购进口的跨境电商商品进行理货,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局,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广州空港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十、依托我市海港、空港、陆港等交通枢纽,结合各区域产业集聚现状和发展规划,强化跨境电商与专业传统市场、制造业、服务业的产业融合,把跨境电商物流基地、中心城区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用地纳入我市产业用地规划,支持中心城区创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满足跨境电商产业发展需求。(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商务局,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广州海关、黄埔海关负责)

  十一、引导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挥园区辐射带动效应,园区新引进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以及商务部认定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数字商务企业,并以独立法人实质性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给予园区主办方奖励。对经认定的广州市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正常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给予园区主办方奖励。(市商务局、财政局,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负责)

  十二、对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开发给予支持,优化拓展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各项服务功能,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和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推动跨境电商审批、备案、缴费等功能集成到平台中,实现企业业务一站式办理,增强各部门协同监管和服务能力。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跨境电商B2B业务申报及税收、外汇管理等功能,为跨境电商业务量持续增长提供平稳高效的服务。(市商务局、财政局,广州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负责)

  十三、推动区块链技术在溯源、信用、风险防控等领域应用。推进南沙全球溯源中心建设,探索利用区块链技术提升数字贸易服务及数据化监管水平。支持广州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区块链技术,建设广州跨境电商信用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南沙区政府,广州电子口岸管理有限公司,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

  十四、对于向特殊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仓库业主单位直接租赁仓库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根据租赁面积给予补助,区补助额由各区自行决定。(市商务局、财政局,黄埔区、南沙区政府,广州空港委负责)

  十五、推进“丝路电商”工程,建立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合作机制,在通关、支付结算、知识产权等方面加强协作,助力中国制造、中国品牌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市商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负责)

  十六、引导企业建设跨境电商海外仓,依托信息化系统管理,帮助跨境电商经营主体完成从国内集货、出口退税、国际运输和清关、海外仓储管理及目的国(地区)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公共海外仓和国家级优秀海外仓实践案例。(市商务局,各区政府负责)

  十七、企业引进跨境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广州市人才绿卡、优粤卡,享受相关政策。支持阿里巴巴、eBay、亚马逊、Wish等国内外跨境电商平台与广州市属高职院校开展多层次的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培训合作,为行业培养运营人才。组织跨境电商行业专家分享实战经验,培养与市场契合度较高的跨境电子商务实操型人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商务局负责)

  十八、积极举办以跨境电子商务为主题的各类活动,营造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氛围,引导全球跨境电子商务优势资源在广州集聚,引导广州产业集群加强与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合作。(市商务局负责)

  十九、各区结合实际,建设各具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加大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力度,从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品牌培育、人才培育、产业园区建设、仓储物流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方面出台本地区跨境电商扶持政策。促进跨境电商业态多元化发展,发挥广州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枢纽的全球辐射作用。(各区政府,广州空港委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此前我市制定的跨境电商扶持措施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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