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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局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动态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1-14 17:35:39 来源:本网 字号: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商建函〔2019〕46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为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简称“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进一步发展,切实提高企业参与试点的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广州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广州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的申报、认定、退出工作,对试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动态调整内容

  (一)对新申请试点企业认定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业务:

  (1)企业注册地在广州南沙新区片区。

  (2)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3)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等网点与设施;若没有相应网点和设施的企业,应有合作的保险公司保障上述服务的实施。(以下称第一条第(一)点第三款)

  (4)承诺在被认定为试点企业后,3个月内要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相关业务,且在一个完整年度内从南沙口岸平行进口汽车不低于1000辆(需说明上述车源的采购渠道)。(以下称第一条第(一)点第四款)

  (5)未被信用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认定办法

  (1)已有3C认证证书或正在进行自主3C认证的。(以下称第1点)3C认证证书需国家认监委认定指定认定机构出具的。              

  (2)具有自营进口不少于1000辆平行汽车的自有资金或相应的筹资、融资能力的。(以下称第2点)               

  (3)按承诺平行汽车进口业绩进行排序认定,同等条件的以已有汽车进口业绩者优先考虑。(以下称第3点)

  符合以上第1或第2点的申请企业,可直接认定试点资格;其他申请企业按第3点方式进行试点认定。

  3.申请材料

  (1)平行进口汽车试点企业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发展计划、申请事项及条件、“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情况;以及关于进口汽车产品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明确试点企业作为汽车平行进口产品质量追溯的唯一责任主体。)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提供第一条第(一)点第三款的证明材料。

  (4)提供第一条第(一)点第四款的车源采购渠道证明材料。

  (5)包括但不限于自有银行存款等资金或类似金融机构开出的预授信或贷款合同等证明材料。

  (6)3C证书或已申请3C认证的证明材料。(已申请3C且未出3C证书的需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或中汽认证中心有限公司的送样通知、相关支付凭证等资料)

  (7)如有进口业绩,需提供进口报关单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8)承诺书。

  (9)其他相关资料。

  4.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企业应提交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按A4纸张规格打印,按申报要件顺序胶装成册,并加盖骑缝章。申报材料要有目录,正文每页要有页号,目录中要体现每项申报材料的具体页号。

  (二)对现有试点企业的考核认定

  1.考核办法

  (1)拥有自主3C证书或已申请3C认证的。(以下称第1点)               

  (2)具有自营进口不少于1000辆平行汽车自有资金或相应筹资、融资能力的。(以下称第2点)      

  (3)按试点批复以来的月平均进口数量进行排序考核,淘汰排名靠后的6家企业。(以下称第3点)     

  符合以上第1或第2点的试点企业,可直接延续试点资格;其他试点企业按第3点方式进行淘汰。 

  2.企业需提交考核资料

  (1)企业自认定以来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企业经营业绩、发展计划、“三包”和质保、售后维修、召回及零配件供应情况;以及执行关于进口汽车产品国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符合性情况、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

  (2)企业提供自认定以来的汽车进口业绩及相应的海关报关单。

  (3)承诺书。

  二、试点企业责任和义务

  (一)配合广州市商务局和所属区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汽车平行进口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月度结束后3日内向市商务局报送当月汽车平行进口相关数据和统计用单证等相关资料。

  (三)严格按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和公安部等部门关于汽车平行进口相关管理规定开展业务。严禁试点企业伪造、变造和买卖许可证,进口旧车、拼装车及非法改装车等行为。

  三、企业认定工作流程

  (一)企业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报广州市商务局;

  (三)广州市商务局审定后上报商务部备案。

  四、每年进行动态调整

  每年年终将根据企业当年的平行进口汽车业务规模和经营水平对试点企业进行动态调整,被淘汰的企业仍可参与下一轮试点资格的申请。退出试点的企业应依有关规定做好善后相关事宜。 

   请申请试点的企业于2020年2月21日(星期五)前向市商务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58号国际经贸大厦1209)和南沙区口岸办(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政府D栋3楼301)各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附上申请材料扫描件发送50725309@qq.com。请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于3月2日前出具初审意见报我局贸管处。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0年1月14日

 

 (市商务局联系人:陈小姐,联系电话:81097467;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联系人:卢润生,联系电话:39054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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