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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17-04-23 16:00:00 来源:广州市商务委 字号:

为做好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更好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创造我市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我委起草了《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已征求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部分电商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4月25-5月4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dswlc@gz.gov.cn

2.传真:020-81098946

 

广州市商务委

                                 2017年4月24日

 

 

附件

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工作,更好发挥电子商务企业的集聚和辐射效应,创造我市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域范围以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企业等为主体的产业集聚区,其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和规模居全市领先地位,具有明确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完善的配套服务,由注册在广州的独立法人运营管理。其表现形式可以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或电子商务专业商务楼宇等。

第三条  市商务委负责对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全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认定工作。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需符合下列标准: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电子商务模式规范(sb/t10518-2009)》、《网络交易服务规范(sb/t10518-2009)》有关规定,具有完备的建设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定位明确,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电子商务与移动互联网集聚区总体规划布局的意见》,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二)发展空间规模大,建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良好的发展环境,信息化基础设施完善。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的总体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三)集聚能力高,区域内已有的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入驻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应用企业所占园区面积逐年增加,基地内电子商务企业数量在50家以上且占园区企业总量50%以上,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入驻企业应在广州市办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

(四)服务支撑体系完善。具备人力资源服务、金融服务、诚信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物流服务、技术服务、推广宣传服务、企业交流服务等功能。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示范基地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采取产业集聚区自主申报,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市商务委认定的程序,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商务委下发通知,示范基地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推荐,将材料报送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二)根据各区报送情况,市商务委联合有关部门及业内专家进行评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提出意见。

(三)对评估合格、拟认定的示范基地在市商务委官方网站上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四)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委确定为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并进行授牌。

第六条  国家电商示范基地自动列入广州市电商示范基地名单,无需申报。

第四章  管理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采取“市区共建、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管理,并定期对具体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第八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两年评一次,期间市商务委对示范基地开展不定期的抽查考核,对于不达标的,限期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广州市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称号。

第九条  经认定的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电子商务运营情况报市商务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认定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从国家和省、市政策。

第十一条  本认定办法由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限两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情况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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