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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务委关于市十四届人大第六次会议代表建议第201620318号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6-06-19 16:00:00 来源:本网 字号:

b类

穗商务特商函〔2016〕29号


王永辉、孟纯初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放开广州报废车回收拆解行业的区域限制打造良好市场环境建议》(第2016203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国务院2001年6月发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的有关规定,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同时,也规定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2010年国家商务部开始牵头制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并已多次征求国务院各部门以及各省市政府的意见。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能,我们将积极配合推动有关立法工作。另外,在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前,我委会同市公安局已通过建立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推进标准化升级改造建设、加强报废证明发放使用管理等措施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拼装车。

二、广州市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

根据307号令的有关规定,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因此,我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经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现为省商务厅)批准。2009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了《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2010-2015年)》,规定机动车保有量在180万辆以上且汽车保有量超过100万辆的省会城市,设立6家以内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我市当时已有4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是全省最多报废企业回收拆解企业的地级市(其他地市绝大部分只有1家)。根据有关规划,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明确广州市在十二五期间再增加2家企业。2012年4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了《广东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核准工作方案》(粤经信商贸〔2012〕244号),确立了有关准入标准和条件。随后,我市多家企业提出有关申请。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审核,最终批复同意了广州市万绿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广汽商贸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立项申请。

三、报废汽车区域限制的情况

2000年国家经贸委下设的国内贸易局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同意批准广东省华物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证的通知》(内贸再办字[2000]49号),当时为避免内部竞争,便于管理,各企业即采取了按区域收车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2006年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局等5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机)行业秩序的通知》(穗经贸〔2006〕64号),明确了番禺、花都、从化、增城市公安车管部门登记管理的报废汽车和当地工商、公安、交通、城管等执法部门查扣非法无牌、无证和拼装车辆分别由上述地区现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2013年广东省物资流通协会在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全省广东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发布了《广东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自律公约》,明确了区域回收报废车辆的行业公约,我市所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都签署了该协议,承诺自律公约有效,并遵照执行。从实际具体工作情况看,多年来我市施行的区域限制措施有利于公安车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有利于办理黄标车淘汰奖励和老旧汽车更新补贴,同时番禺、增城、从化、花都拆解能力基本能够满足当地报废机动车拆解的需要,未出现恶性竞争情况。

收到代表建议后,我们立即组织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召开了全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会议专题讨论。从收集的意见和建议情况来看,公安部门和省、市行业协会都明确建议维持区域限制措施。我市报废汽车企业中有3家赞成放开,其余8家企业建议维持现状。经研究,我们认为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我市暂不具备全面放开区域限制的条件。另外,目前国家正在着手修订307号令,国务院法制办已经修改该文件列入2016年主要工作计划。待307号令修订完成后,我们将按照新的法律法规调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区域限制措施。

非常感谢你们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希望继续关注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广州市商务委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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