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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印发
南沙港澳居民税收优惠落地落实

发布日期:2022-11-10 10:05:53 来源:广州日报 字号:

  近日,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穗财规字〔2022〕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以中国内地税制为遵循原则,以促进穗港澳三地的规则衔接为目标,对南沙个人所得税减免条件、范围和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进行了明确。

  按照《办法》,南沙区配套印发了《2022年度广州市南沙区港澳居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指南》,明确纳税申报的具体办理方式。

  《办法》共16条,明确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广州南沙工作的澳门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澳门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减免税额的计算以一个纳税年度为准。

  《办法》明确,港澳居民同时满足身份、工作、诚信三个条件即可享受优惠:即具有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在广州南沙注册的实质性运营企业或其他机构任职受雇,或在广州南沙提供独立个人劳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广州南沙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遵守法律法规,在享受优惠政策前三年内,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办法》还明确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自取得港澳居民身份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优惠。减免条件和范围的具体规定,明晰了政策口径,有利于在南沙工作的港澳居民明明白白享受优惠。

  哪些所得可以享受优惠呢?根据《办法》,来源于广州南沙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入选广州市南沙区区级以上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人才工程或人才项目获得的人才补贴性所得都属于优惠范畴。具体来看,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详细指引:

  一是线上线下均可办理。线上港澳居民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或V-Tax平台办理,线下则可通过邮寄或到南沙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二是明确各类情形的办理时间。取得2022年度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3月1日—6月30日期间办理汇算清缴;取得2022年度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1月1日—3月31日期间办理;按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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