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逐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鼓励外商投资,给予外商投资以优惠政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曾经是实行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2000年以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结合中西部地区各地实际情况列出了吸引外商投资的优势产业予以鼓励。
2008年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所得税体制开始并轨,经过五年过渡期,到2013年,内外资不同的税收体制最终统一。与此同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有一些优惠政策,例如投资总额以内自用设备进口免关税、在西部地区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集约用地的制造业项目可按相应工业用地出让价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016年10月我国开始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与变更备案制度,取消了外商投资准入全面审批制并且开始在全国范围实行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2017年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际上分为了鼓励类和负面清单两个部分。2018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独立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际上只剩下了鼓励类的部分。2019年,经过修订之后,仅仅包含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合并,形成了2019年版的《鼓励目录》。
2019年3月,新的《外商投资法》通过并于2020年1月正式生效,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在新的《外商投资法》下,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商投资继续享有一定的优惠待遇。和2008年以前相比,这些优惠待遇和鼓励措施更加精准,体现了国家引导外国投资者向特定行业、领域和地区投资的意图,而《鼓励目录》是实行引导的主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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