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实施 大幅度减轻外资企业负担
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施行。为落实有关要求,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就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作出细化规定,并于1月1日起同步实施。
商务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在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下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做好投资促进和保护工作等提供信息支撑。
该办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报送投资信息作了具体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并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也不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会大幅减轻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负担。”上述负责人介绍说,外资管理体制实现重大变革,简化和优化了外资准入管理程序。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需填报的信息大幅精简,且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信息无需重复报送,在目前信息报告制度下,近三成数据项可通过部门共享方式采集。报送信息的流程也进一步合并和优化。
根据外商投资法中“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的规定,信息报告办法进一步明确,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下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等四类情形的外商投资需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
与此同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的投资也参照适用这一规定。
不同情形下的信息报告主体、报送方式、报送内容各不相同,例如: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内的信息发生变更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的变更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负债等信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的有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无需单独提交报告,全部信息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新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如果未报、错报、漏报有关投资信息,应当及时进行补报或更正。对于未按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经通知未予补报或者更正的,商务主管部门可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大伟看来,围绕着外商投资法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将进一步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对中国持续深化制度型开放的信心,激励其加大资源配置,持续深耕中国这一全球最有潜力的巨大市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与此同时,积极引入高水平外商投资企业有利于其与中国已经具备比较优势的集成创新、最终产品加工制造、普通零部件制造等内资企业加深新型合作,共同延伸全球价值链在境内的长度和深度,大大加速供给结构转型升级过程,有效推动中国向更高层次的供求平衡跃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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