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同步配套实施。当日同时开始实施的还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中国向全球发出一个明确信号:中国在向更高质量的开放继续迈进。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确立了我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外商投资的准入、促进、保护、管理等作出了统一规定,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是对我国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创新。为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外商投资法原则规定了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在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投资环境的同时,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法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化工作和政府采购活动;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其他方式进行融资;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在投资保护方面,强调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产权保护;强化对涉及外商投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约束;促使地方政府守约践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维权机制。
为实化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措施,国务院常务会议于12月12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1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围绕外商关切,从行政法规层面实化和明确了相关事项,包括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强化投资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等。
就在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前夕,最高人民法院于12月27日发布《外商投资法司法解释》。解释充分贯彻党中央扩大开放、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通过制度设计,在依法维护和保障外资管理秩序的前提下,尽可能促进投资合同有效,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外商投资领域产生的纠纷中合同类纠纷较为突出的情况,司法解释重点聚焦在合同争议的解决上,特别是合同效力的确定问题。
自2019年年初以来,外资领域相关政策法规接连出台。在3月出台外商投资法后,6月底发布2019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全面清理负面清单以外外资准入限制措施;此后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发布;在山东等6个省区新增设立自贸试验区,增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3号文)。
“总体看,从年初审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到年中发布2张负面清单、1个鼓励目录,再到‘国发23号文’,我国在促进外资方面形成了‘组合拳’,有力提振了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信心。”商务部外资司司长宗长青说。
“中国着力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这对确保外国投资者仍视中国为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至关重要。”巴斯夫中国首席代表、总经理,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说。
全球化智库(CCG)顾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理事长魏建国认为,外商投资法实施后,2020年中国吸引外资形势将发生新变化。一方面将会出现大中小项目齐发力的局面。广东惠州得克萨斯美孚100亿美元项目、湛江德国巴斯夫100亿美元精细化工项目、特斯拉上海工厂5年140亿元人民币项目等将纷纷落地,这些大项目将带动其所涉及的成千上万个中小企业投资。另一方面,将会出现吸引外资东中西部齐头并进的局面,并可能进一步向中西部地区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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