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再吃一颗“定心丸”
还有不到半个月,外商投资法将正式实施。
作为一部基础性法律,外商投资法从高处着眼,为外商投资领域的制度建设搭建了“四梁八柱”,回应了不少投资者在华经营的主要关切。不过,基础性法律的定位也为实践预留了空间,让外企有了更多“牵挂”。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此前发布的一份对45家在华全球500强企业的调查报告显示,跨国企业非常认可外商投资法的重大意义,也充分肯定中国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决心,但对这部法律到底能否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心存疑虑,原因之一就是外商投资法不少条文是原则性规定,内容比较抽象,因此对该法的配套实施条例倍加期盼。
聚焦外企关切,中国一直在行动。自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外商投资法以来,该法的配套实施条例就开启了紧锣密鼓的制定进程--
11月1日,司法部、商务部等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随后认真研究了包括外企在内的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12月1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草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的界定,细化了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制度措施,增强了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将与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同步配套实施。此举无疑为来华投资兴业的外企再次服下一颗“定心丸”。
《条例》针对外商投资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了更具体、更精细的规定:例如,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条例》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区划调整、政府换届、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及订立的合同违约毁约--《条例》直接点出了政府不遵守约定可能使用的借口。
再如,在保障外企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方面,《条例》的内容更为具体: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规定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实施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等方面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时,依法平等对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规定外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国家、行业、地方等各层次标准制定修订,可提出标准立项建议,并承担标准起草等工作。
更重要的是,这是一部有“牙齿”的行政法规。《条例》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资企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或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如有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当前,中国吸收外资额整体保持稳定,但面临的挑战仍然不容小觑。在世界经济增长低迷、主要经济体前景不明、全球跨境投资萎靡的背景下,中国正在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提振投资者信心和预期,而完善外商投资法配套法规正是改善营商环境的关键着力点。要知道,制度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不打折扣实施,才能给投资者真正吃下“定心丸”。
总之,《条例》从制度层面作出的细致承诺和设计,将为中国扩大对外开放起到固根本、稳预期、立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彰显中国坚持高水平开放的决心。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