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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新规下的企业出口合规

发布日期:2024-11-20 15:37:21 来源:国际商报 字号:

  2024年9月30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旨在细化落实出口管制法中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具体制度措施,标志着我国出口管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也对我国相关市场主体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根据《条例》的规定,出口经营者需要在以下方面开展合规经营活动:第一,在物项识别基础上按照《条例》及相关规定申请许可证,并严格遵照许可证开展出口活动;第二,不得与被列入管控名单的主体交易,不得以通用许可、简易出口凭证方式与被列入关注名单的主体交易;第三,履行对实际出口情况、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情况、不再符合出口凭证出口方式情况等多项报告义务。

  对于国内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条例》规定了非经允许不得转让或改变用途、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等义务。若进口商或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证明材料,导致无法确认最终用户或用途,则可能被列入“关注名单”。

  对于第三方服务商,《条例》规定了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的校验许可证义务及配合海关调查义务,在第三方服务过程中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报告义务。

  在通用合规义务方面,《条例》禁止教唆、帮助实施违法行为,禁止未经商务部同意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的相关访问、现场核查等。

  面对国际出口管制新形势,《条例》对各类主体出口合规的新要求将倒逼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出口物项类型及客户特性,全面梳理自身出口管制合规义务。建议企业参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对内建立运行良好的内部合规制度,对外结合《条例》关于许可管理的新规,强化合规信息披露和出口管制风险尽职调查,关注国家政策并及时调整内部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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