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有章可循
作为中国出口管制领域的首部单行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即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努力构建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严格实施出口管制法。优化出口管制许可和执法体系,推动出口管制合规和国际合作体系建设。”这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的《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时对优化外贸发展环境、完善相关保障体系提出的明确要求。
作为统领出口管制工作的专门性法律,《出口管制法》对出口管制范围、管制制度、管制措施及加强国际合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其实施将为相关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利于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推动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的构建。
完善顶层设计
作为禁止或限制特定物项向境外转移的管理措施,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的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安全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已初步建立了涉及核、生物、化学、导弹等军民两用物项和军品的出口管制体系。为更好地履行相关国际义务,适应新形势下出口管制工作的需要,出口管制法的相关立法工作于2017年启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表决通过了《出口管制法》。
在总结前期经验的基础上,《出口管制法》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提升了立法层级。从管制范围看,《出口管制法》实现了“管制物项全覆盖,管制环节无死角”。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指出,《出口管制法》的适用范围除“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外,还包括与上述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管制环节亦涵盖管制物项的出口、过境、转运、通运和再出口的所有环节。且“出口”不仅指从中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还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的视同出口行为。
“柔中带刚”是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北京大成总部高级合伙人蔡开明对于《出口管制法》特点的总结,“柔”主要体现在中国绝没有通过法律政策工具攫取和控制利益的霸权心态,刚体现在中国在出口管制工作中坚决维护本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决心。
强化制度建设
《出口管制法》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出口管制管理。出口管制物项的具体范围以管制清单为基础,辅之以临时管制和禁止,并以“全面管制”作为兜底。《出口管制法》规定,根据履行国际义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向特定目的国家或者地区以及特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口。
在管制措施方面,以出口许可为主要手段,强化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并辅之以管控名单。除禁止出口的物项外,其他受管制物项均需经过事先许可方能出口。蔡开明介绍,《出口管制法》明确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建立管制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出口经营者对于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负有提供证明文件、不得擅自变更以及发现变化及时向主管机关报告的义务,并禁止不得为出口管制违法行为提供中介服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除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进行评估外,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核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对被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
对于域外管辖效力,《出口管制法》规定,中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出口管制管理规定,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妨碍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依法处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中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不得提供。这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阻断”外国出口管制的性质。对此,蔡开明表示,中企“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应对他国诉讼和调查的风险愈来愈大,为防范和反制他国的域外管辖,在《出口管制法》中增设相关规定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之举。
此外,《出口管制法》还规定,任何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地区对等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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