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直接投资监管风向变了
4月10日,欧盟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新条例生效,并将于2020年10月11日起强制实施。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冷战结束后,欧洲开始敞开怀抱迎接外商投资,然而,近期欧盟及中东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监管趋严。“我们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欧盟再度聚焦于拉动欧洲外商直接投资,同时加强各成员国之间关于确定审查因素及其他具体监管事宜(特别是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理据)的紧密合作。”金杜律师事务所德国办公室律师团队近日发布欧洲及中东地区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新动向时表示,尽管欧盟仍坚持开放立场,相关法律开篇也仍强调开放,但对外商投资监管趋严已成不争事实。
据金杜律师事务所德国办公室律师团队介绍,欧盟外商直接投资新条例推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欧洲关键资产不受可能危害欧盟或其成员国合法利益的交易影响,并为此确定了对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及双重用途物品、关键投入要素的供应、敏感信息的访问与控制、媒体自由与多元化的审查标准,投资者由非欧盟政府控制程度和出资等需要关注的方面。在欧盟对任何外商直接投资交易的审查中,以上方面均会广泛涉及和适用。此外,由于成员国继续获权在多个方面审查并可能阻止外商直接投资或施加限制条件,国家法律仍然十分重要。
在德国,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收购战争武器或涉及信息技术安全领域或生产受出口管制商品的目标公司时,直接或间接获得了10%或10%以上的投票权,则会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针对不同行业的监管制度。交易如果对德国的重要安全利益构成威胁,则会被终止。相关交易需向主管部门申报,获得审批后方可完成交割。
非欧盟或非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投资者在德国直接或间接收购关键基础设施领域目标公司10%或10%以上投票权及其他目标公司25%或25%以上投票权时,也会面临一般性投资监管。这类交易如果对德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构成威胁,可能会被终止。尽管投资者通常不需要向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交易,并且相关交易可不经主管部门批准完成交割,但主管部门有权在获知相关交易后三个月内及交易签署后五年内审查并禁止交易。在实践中,各方为确保交易的确定性,通常会向主管部门申请无异议证明,并且只能在收到相关批准后才进行交易交割。
尽管英国退出欧盟时限临近,英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限制大体遵循了欧盟的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投资审查有所收紧。最近对相关条例作出的修订强化了英国现行措施,扩大了英国政府干预涉及收购如下领域产品供应企业的交易权力,类型涉及与国家安全及其他公共利益相关的军事、双重用途、量子技术或计算机硬件领域的产品。对于敏感领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的营业额测试最低标准也从7000万英镑降低至100万英镑。
西班牙采用了类似的外商直接投资监管原则。在自由化的体制下,西班牙对于可能影响公共权力、公共秩序、安全及公共卫生的投资仍加以管制。同时,西班牙对于特定行业的投资活动也进行了限制,涉及电信、广播电视、能源、金融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航空运输、国防等领域。
意大利始终关注和促进对高科技初创企业的投资,并已通过了提供税收减免及其他激励措施的法律。但是,意大利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监管以互惠原则为基础,如果国际投资者的母国为意大利投资者提供了互惠待遇,那么意大利也会给予这些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相同的待遇。此外,意大利主管部门拥有审查具有战略意义并且事关国家利益的已申报投资的“金色”权力,涉及能源、交通、通讯及国防领域。这一“金色”权力最近扩展到了高科技公司,例如从事数据存储和处理、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双重用途技术及空间和核技术的企业,这一做法与其他很多欧盟国家相一致。
法国于近期修订并强化了其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定,扩大了对活跃在航空航天领域或从事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及半导体研发的法国公司的管控。这些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须事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这同样适用于特定敏感数据(特别是健康领域)的信息技术主机。
比利时虽然未制定专门的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框架,但在实践中,许多关键行业或领域均受到当地运营者非常严格的控制,例如固网电信市场以及移动电话市场。
尽管泛欧或欧洲国内法规限制在被认为具有战略意义或事关国家利益的领域,但一般性限制的严格程度与吸引大量外商直接投资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并不相同。例如,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除非企业的设立地点位于自由贸易区,否则外国投资者不得拥有阿联酋公司超过49%的所有权;这一规定对于特定领域可能有所放宽,在阿联酋内阁允许的情况下投资者最高可持有100%的所有权。这是对阿联酋当前外商直接投资监管法律的最新修订。
“鉴于全球贸易和地缘政治不断变化,外商直接投资将成为各国如何应对当前日新月异环境的风向标。”金杜律师称,为此,各国政府应密切监测本国及其他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法律法规,以确保其强化而非削弱本国经济对国际投资的吸引力。
(来源:2019年4月11日 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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