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的条件是什么?
答: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国际货运代理”、“国际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范围应包括: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报关、报检、报验、保险、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等。
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2)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
(3)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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