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事项管理,推进广州市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建设工作,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事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19年12月16日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事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 广州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事项(简称“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资金”)是市级财政在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绩效目标] 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资金的绩效目标是:推动区域商圈、专业市场、行业协会和企业商务诚信建设,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规范区域和行业竞争秩序,增强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水平,促进我市商务诚信建设。基本建成符合国家追溯标准规范的市级肉菜流通追溯管理平台和流通节点追溯子系统,实现全市重要流通追溯节点信息互联互通,逐步提高我市批发市场、肉菜市场、超市等流通节点覆盖率,全面提升肉类蔬菜经营规范化、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部门职责分工]市商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预算申报、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牵头制定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和业务监督检查等。
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金设立和调整申请、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办理资金拨付、总体绩效评价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支持对象] 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资金的支持对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符合当年度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资金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支持范围] 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资金商务诚信建设方向主要用于诚信平台建设和相关软件的开发、系统安装与调试、服务器等系统硬件设备的购置等费用。
(一)支持建设覆盖区域商圈商贸流通企业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支持建设专业市场诚信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三)支持行业商协会建设行业诚信服务平台。
(四)支持建立商圈、行业商务诚信标准,提供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企业消费服务评价等信用服务平台。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商贸流通诚信建设的项目。
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资金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方向主要对根据《广州市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技术规范(2017年8月)》、《广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法规政策汇编》、《广州市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技术规范(试行)( 2018年6月)》等建设规范标准,在生产基地、屠宰企业、批发市场、标准化肉菜市场、连锁商超、配送中心、团体采购单位等主要流通环节建成追溯子系统,按照统一的数据传输格式和接口规范,与城市追溯管理平台连接并按规定报送数据的节点进行奖励。
第七条[支持标准]
(一)商务诚信建设方向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达到验收标准且评审通过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30%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方向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达到建设规范标准且评审通过的项目,每类节点按以下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家申报单位年度获取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1)生猪备案换证中心节点每个奖励不超过23万元;
(2)屠宰企业节点每个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蔬菜产销对接基地节点每个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蔬菜批发市场节点每个奖励不超过43万元;
(5)配送企业节点每个奖励不超过13万元;
(6)标准化菜市场节点每个奖励不超过24万元;
(7)连锁超市节点每个门店奖励不超过2万元;
(8)直营店节点每个奖励不超过2万元;
(9)团体采购节点每个不超过5万元。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项目申报] 每次项目申报前,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布年度申报指南(通知)。申报指南(通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时间和程序、申报资料要求、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报单位应按资金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或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填报资金使用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
第九条[项目审核]对申报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汇总上报市商务主管部门。
(二)项目评审。市商务主管部门采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或内部评审等方式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到现场核实。
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对申报主体资格和项目开展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项目公示] 除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市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申报项目在市商务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或规定平台上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库管理] 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对可编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根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额度,随每年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在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复部门预算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市财政主管部门对按规定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十三条[项目变更]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需要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向区商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区商务部门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广州市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公开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等内容。同时,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情况、分配结果等内容在市商务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管理] 申报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及财务制度规定作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处理,建立完善的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 按照《广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资金绩效管理。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资金预期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评价。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履行绩效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商务主管部门每年组织本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检查,并对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记录。市财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预算监管。项目实施主体应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申报单位和个人在商务诚信与肉菜流通追溯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截留、挪用或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7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